台灣網8月28日消息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臺當局“交通部公路總局”27日表示,在1996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間,臺灣罰單未繳人數共計30多萬人,寬限期到今年9月2日,如再不繳,有23萬餘人面臨吊銷駕照。
臺“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如因未繳納交通違規罰款至遭易處吊銷汽、摩托車駕駛執照者,依法自2007年9月1日起5年內可以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施行至今即將於8月底屆滿5年。臺“交通部公路總局”特別提醒民眾最晚于9月2日前仍可繳清罰款後,重新申請核發汽、摩托車駕駛執照。
臺“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1996年6月30日前法令規定未繳納交通違規罰款依法將遭吊扣甚至吊銷駕駛執照以落實處罰,很多駕駛人因未繳罰款而遭處罰吊銷駕駛執照。但是因為環境的變遷、整體法律制度的調整,故改以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義務人財産,相關法令也配合修正調整。(台灣網 高旭)
[ 責任編輯:高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