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4月7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有3次酒駕前科的呂姓男子第四度酒駕而撞死一名婦人後,徑自駕車回家,警員獲報至呂男住處將他逮捕。法院判呂男3年有期徒刑。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日前公佈的判決書,有3次酒駕前科的呂姓男子被控在去年6月3日淩晨,在臺北市錦州街附近飲酒後,開車想返回新北市永和區的住處。呂男行經永和區一路口時,撞擊走在人行橫道的王姓婦人,事後不僅未下車探視,還徑自駕車回家,王婦送往醫院後不治死亡。
路旁民眾記下呂男車牌號碼後報警處理,警員前往呂男住處將其逮捕,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升1.17毫克。
法院一審依公共危險罪的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致人于死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罪判呂男3年有期徒刑。“高院”認為呂男輕蔑交通安全相關規定,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等,仍維持原判決,全案還可上訴。(台灣網 周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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