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月12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立法院”昨(11)日決議,要求臺當局“行政院”擬具“公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經營績效獎金核算辦法”,以取代現行績效獎金實施機制。並針對不同主管“部會”、産業、組織形態及經營模式之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訂立公平激勵員工的合理績效計算及核發標準,並於3個月內送臺“立法院”備查。
據報道,日前“朝野”協商要求2012年起有盈餘才能發放績效獎金,上限不得超過1.2個月,但昨(11)日“朝野”再度協商,同意由臺當局“行政院”在3個月內訂定核發標準,送臺“立法院”備查,此案也獲臺“立法院會”通過。
不過,臺“立法院長”王金平也表示,2011年度臺電、臺“中油”、臺水、臺糖的績效獎金已救不回來,必須遵守臺“立法院主決議”的規定,發放上限不得超過1.2個月。(台灣網 朱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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