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月8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地區大法官審理正、副領導人受彈劾案件一直停留在無具體審理程式可依的階段,昨天出爐的相關修正草案明文規範,以後只要有12名大法官參與評議“立法院”提出的彈劾案,並經其中9人同意,就能彈劾領導人。
新增條文規定,臺“立法院”在通過正、副領導人彈劾案後,須以書狀敘明彈劾的原因事實、證據以及應解職的理由,並聲請大法官判決;大法官受理後,應通知“立法院”及被彈劾人出庭辯論,並在受理案件6個月內作出判決。
案件庭審時,應有大法官總人數的3/4以上參與評議,宣告彈劾案成立的判決文書須經參與評議的大法官3/4以上同意。
因為目前臺灣地區大法官共設15人,按照上述規定,須有12人以上參與評議,並經其中9人以上同意,領導人彈劾案才能宣告成立。
另外,新增條文還規定,被彈劾的正、副領導人,自彈劾案成立的判決生效日起,應即解除職務,並在5年內不得擔任公職。(台灣網 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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