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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案三審判決 陳水扁判10年吳淑珍8年

2012年12月20日 16:29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20日消息 臺灣“高等法院”今天對陳水扁和吳淑珍的二次金改案進行判決,陳水扁吳淑珍收取國泰蔡宏圖3億元(新台幣,下同)部分,被依職務上收賄罪改判陳水扁10年,褫奪公權8年,並科罰金1億元定讞。吳淑珍被判8年,褫奪公權7年,並科罰金8千萬元定讞。

  據臺灣媒體報道,陳水扁和妻子吳淑珍被控在二次金改期間,向有意成立金控公司的國泰蔡家與元大馬家收賄5億元,臺灣“高等法院”去年判陳水扁18年,吳淑珍11年。案經上訴三審,法院今天判決,陳水扁吳淑珍收取國泰蔡宏圖3億元部分,被依職務上收賄罪改判陳水扁10年,褫奪公權8年,並科罰金1億元定讞。吳淑珍被判8年,褫奪公權7年,並科罰金8千萬元定讞。

  陳水扁吳淑珍執行刑期將另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訂合併執行期。至於陳水扁吳淑珍向元大馬家收受2億元部分,以及陳致中夫婦幫忙洗錢部分,則發回法院更審。(台灣網 焦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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