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1月27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規定醫師應善盡注意義務進行人體試驗,但如果因無法預測風險致病人死亡,不符主觀故意或過失認定,不需負擔刑責。
條文指出,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計劃變更時,仍應依程式經審查及核準或同意。違反規定者由主管部門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金,並令其中止試驗。
此次“修法”也提高了教學醫院未經核準就施行人體試驗的處罰,使其罰款金額與醫療機構一樣高,由現行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額度提升到20萬元至100萬元。(台灣網 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