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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民意機構修改相關規定 加重刑罰遏制虐童事件

2012年11月20日 15:26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1月20日消息 臺灣民意機構今天通過相關規定修正案,將“虐童”適用範圍由“妨害身體自然發育”擴大為“妨礙兒童身心健全或發育”,同時加重刑罰,期以遏制虐童事件。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民意機構今天通過的相關法規修正案,目的在於加大力度保護未成年人,遏制虐童事件。根據該修正案,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施以淩虐或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的犯罪主體,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對意圖盈利而犯罪者,可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並科罰金300萬元新台幣。

  據報道,近年來島內虐童事件頻發,且手段日益殘忍,而現行相關規定無論在定罪範圍上還是在量刑力度上,都應順應時代而加以修改。(台灣網 牛耕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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