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阿拉夜店大火造成9死12傷慘劇,業者王銘哲及舞者朱傳毅都遭起訴,分別求處徒刑6年及3年6月。資料圖
台灣網7月5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中市阿拉夜店大火造成9死12傷慘劇,臺中地檢署今(5)日偵結,業者王銘哲及舞者朱傳毅都遭起訴,分別求處徒刑6年及3年6月,市府約雇人員張尚義也因收賄遭求處徒刑5年。
阿拉夜店于3月6日淩晨因舞者朱傳毅在夜店中表演火舞,不慎引燃天花板隔音泡棉釀成大火,由於阿拉夜店曾被臺中市政府聯合稽查時遭斷水斷電,卻又再恢復水電繼續營業,全案由地檢署展開偵辦,並於今天將業者與相關人員提起公訴。
臺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吳祚延表示,業者王銘哲經營的阿拉夜店,2008年5月因違規營業而遭市府聯合稽查小組執行斷水斷電。王銘哲後讓水電業者邱進發擅自接水接電繼續經營。
但因擅自接水電不是長久之計,吳祚延指出,王銘哲再委託消防業者廖炳森向市府申請恢復水電,由於廖炳森不熟悉申請復水電程式,另外委託蔡四約向市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並由王銘哲提供妹妹的身分證複印件重新申請恢復水電。
吳祚延表示,阿拉夜店復水電案由都發局約雇人員張尚義承辦,張尚義向蔡四約暗示要5000元(新台幣,下同),在獲得業者同意支付後,即讓阿拉夜店在仍不符規定下協助恢復供水電,在業者接獲核準公文後,即收受5000元的賄賂。
吳祚延指出,全案經檢方偵查終結後,包括王銘哲、朱傳毅、張尚義、蔡四約、廖炳森、邱進發等人都遭提起公訴。
根據起訴書表示,王銘哲及朱傳毅都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等罪,其中王銘哲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沒有確切證據證明有參與行賄,不過,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予以賠償,為謀私利,不顧公共安全持續經營,惡行重大,求處有期徒刑6年,並科200萬元罰金。
至於舞者朱傳毅,起訴書中認為,朱傳毅因一時失慮,在表演中不當使用煙火,且未賠償被害人損害,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
此外,起訴書中説,張尚義身為公務人員不知廉潔自處,違背職務收取賄賂放行,讓阿拉夜店繼續營業,但因已繳回犯罪所得,求處有期徒刑5年。邱進發因協助業者私自接水電遭求處有期徒刑10月,而蔡四約及廖炳森2人因犯後態度良好,檢方請予斟酌量處適當刑度,給予自新機會。(台灣網 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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