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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兩案有罪定讞 臺檢方稱收到判決將發監執行

2010年11月11日 22:32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1月11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龍潭購地等案有罪定讞。報道稱,檢方將待收到判決後,再將陳水扁由看守所移至監獄;吳淑珍的律師表示,吳淑珍的身體狀況符合監獄拒收的條件。

  臺灣“最高法院”今天在龍潭購地案,陳水扁、吳淑珍各判11年定讞;前101董事長陳敏薰人事案,陳水扁、吳淑珍各判8年定讞,未來將由臺灣“高院”訂出合併執行刑度。至於公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案,臺灣“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院”更審。

  臺北地檢署執行科主任檢察官戴東麗表示,將待收到判決卷證後,由執行科發出指揮書,將陳水扁發監執行,至於已定居高雄的吳淑珍,必要時會囑託高雄檢方代為執行。

  至於吳淑珍,吳淑珍的律師林志忠説,她的身體狀況明顯符合“監獄行刑法”中,監獄拒絕收監的要件,先前訴訟期間已提出多項資料,執行檢察官或監獄未來均可調閱參考。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1條規定,受刑人在入監服刑前必須接受健康檢查,如果受刑人有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就應拒絕收監;遭拒絕收監的受刑人,則應由檢察官斟酌,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島內法界人士指出,以吳淑珍身體狀況,應很難脫離有看護照顧的生活,不論是讓吳淑珍入監服刑或收容于醫院或其他處所,屆時均需由司法機關支付醫療、看護等費用。(台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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