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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法官向承審案被告妻借錢三審無罪 再遭發回更審

2010年09月16日 09:5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16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南高分院前法官徐宏志被訴承審臺南縣前副議長週五六賄選案時收賄725萬元(新台幣,下同),更一審認定是借款,判徐宏志無罪;臺灣“最高法院”質疑更一審未經調查就認定錢和賄賂無關,將全案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查清楚徐宏志是否“假借款,真收賄”。

  徐宏志從一審、二審至更一審都獲判無罪。臺灣最高法院發回的理由指出,檢調搜到徐宏志筆電,記載“人家的老婆”的帳目有三筆錢,共計725萬元,徐已經承認“人家的老婆”是指被告週五六的妻子周陳秀霞,就應查明錢的性質。

  臺灣“最高法院”質疑,如果是借貸關係,錢怎麼交付的、徐宏志拿去做何用途、有無開立借款憑證、如何約定利息及還款日及是否已經清償等,以及徐宏志身為法官,為何會向被告的太太借款?這些都應詳加調查清楚。

  臺灣“最高法院”也認為,徐宏志雖然只是週五六案的陪席法官,但和審判長、受命法官同樣具有行使案件評議的職權,及對判決結果的影響程度,因此仍要查明是否假借款之名收賄?

  檢察官起訴指出,週五六在1994年競選副議長,涉嫌招待議員到泰國、南投縣鹿谷旅遊賄選,更二審判周有罪,更三審合議庭由徐宏志擔任陪席法官。周陳秀霞得知徐嗜打麻將,透過徐宏志的牌友拉上關係,與徐同桌打麻將,並曾支開牌友,私下討論週五六案情。2001年12月、週五六更三審獲改判無罪的4個月後,徐宏志即收受周陳秀霞725萬元。

  臺灣“最高法院”認為,刑事庭法官不得和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有贈與、借貸、買賣、投資、分紅等任何名目的金錢往來,如有違反,除應負行政或懲戒責任外,即使有借款的形式,也要探究是否假借款之名、行收賄之實,不能不做調查就認定和賄賂無關。(台灣網  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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