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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最高院”定調:性侵7歲以下幼童依重罪判刑

2010年09月07日 17:47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7日消息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臺灣“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今天決議,未來只要是性侵7歲以下幼童,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報道稱,這項結論出爐後立即生效,不但可拘束臺灣“最高法院”全體刑庭法官,對下級的一、二審法院也有拘束力,等同判例。

  報道稱,近來多起女童遭性侵案,有法官依罪刑較輕的“與幼年男女性交罪”輕判被告,也有法官將案子發回更審,引起輿論撻伐,有網友發起罷免“恐龍法官”,更有島內民間團體發起一人一信投書馬英九辦公室,並揚言上街頭抗議。

  臺灣“司法院”日前函請臺當局“法務部”建議修法,將性侵7歲以下幼童一律改以加重強制性交論處,並加重其刑;島內有民代強調,會將性侵害防治法修法列為下會期的最優先法案,將包含性侵14歲以下孩童者,情節重大(累犯、戀童症等)者,必須處20年以上重罪、不得交保假釋,以及強制終身醫療、監控。

  臺“最高法院”於今日召開本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就近日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的“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但行為人並沒有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方法,實務上究竟應該如何對該行為人論罪”進行研討。

  與會人員經討論後,最後透過表決方式決議:“倘被害人係7歲以上未滿14歲者,行為人與被害人合意而為性交,行為人應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若行為人對7歲以上未滿14歲的被害人非合意而為性交,或被害人係未滿7歲者,行為每人平均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以落實對未滿14歲的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台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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