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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身同眠不算捉姦在床 臺一偷情人妻獲判無罪

2010年04月27日 11:57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4月27日消息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臺中市民李姓婦人被控與呂姓男子通姦,李夫與徵信員衝入呂的租住處,強力拉開棉被,李婦全身光溜溜的畫面全在鏡頭上,法官認為李夫“違法取證”竊錄影像侵害隱私權,比輕微的相姦行為還嚴重。被告二人雖有瓜田李下之嫌,但無“積極證據”證明二人確有性行為,判決李婦無罪,檢察官不服將提起上訴。

  法官認為,王姓男子與徵信員未經同意,拍攝李婦裸身照,嚴重侵害她的隱私權,認定不法取得證據,並強調竊錄影像所侵害個人隱私權的情節較嚴重,相姦行為所生的危險或實害尚微,判決李婦無罪。

  檢方認為,王姓男子就妻子與呂不當往來進行蒐證,以攝影機拍攝取得兩人通姦的證據,提供給檢警,作為兩嫌妨害家庭的證據,王是為了保護自己權利,在保全證據下,以自力救助取得錄音內容,並非“無故”攝影,與妨害秘密竊錄構成要件不符。

  警方查出,有夫之婦的李女(50歲)結識呂姓男子(47歲,另案審理),2007年底,兩人參加尾牙宴席後,酒後在呂位於臺中市東山路租住處,發生性行為。

  檢察官勘驗李女之夫王姓男子所拍攝的光碟影片,畫面顯示兩名男子走到屋內,其中一人打開呂臥室門,發現李婦與呂躺在床上,男子即將兩人所蓋的棉被拉開,李婦與呂大聲尖叫,當時李婦全裸,身上一絲不挂,呂僅穿內褲。

  檢察官查出,李婦全身赤裸,呂姓男子僅著貼身衣褲,且同床共眠,瓜田李下絲毫不避嫌,有違社會常理,因此起訴李婦;法官採嚴格證據主義,縱雙方深夜相擁、依偎而眠,甚或撫摸身體隱私部位,但仍與是否性器官接合的姦淫行為不同,以罪嫌不足判無罪。(台灣網 張辰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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