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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陳江會”簽署兩岸空運補充協議等三協議

2009年04月26日 18:1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4月26日消息 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與臺灣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26日下午在南京紫金山莊簽署《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兩岸簽署空運補充協議 新增南北兩條直航航路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共14條、1個附件。根據該協議,雙方同意在臺灣海峽北線航路的基礎上開通南線和第二條北線雙向直達航路,並繼續磋商開通其他更便捷的新航路。

  雙方同意兩岸航空公司可在對方區域通航地點設立代表機構,並自行或指定經批准的代理人銷售航空運輸憑證、從事廣告促銷及運作保障(運務)等與兩岸航空運輸有關的業務。

 

  根據協議附件,大陸方面同意在現有北京、上海(浦東)、廣州、廈門、南京、成都、重慶、杭州、大連、桂林、深圳、武漢、福州、青島、長沙、海口、昆明、西安、瀋陽、天津、鄭州等21個客運航點基礎上,新增合肥、哈爾濱、南昌、貴陽、寧波、濟南等6個客運航點。上述27個航點可經營客運定期航班。

  臺灣方面同意桃園與高雄航點可經營客運定期航班,其餘包括臺北松山、臺中、澎湖(馬公)、花蓮、金門、臺東等6個航點為客運包機航點。

  大陸方面同意上海(浦東)、廣州航點可經營貨運定期航班,臺灣方面同意桃園、高雄航點可經營貨運定期航班。

  兩岸簽署金融合作協議 加強金融領域廣泛合作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共包括金融合作、交換資訊、保密義務、互設機構、檢查方式、業務交流、文書格式、聯繫主體、協議履行及變更、爭議解決、未盡事宜、簽署生效等12大項內容。

  雙方同意相互協助履行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職責,加強金融領域廣泛合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雙方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就兩岸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雙方同意先由商業銀行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並在現鈔防偽技術等方面開展合作,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雙方同意就兩岸金融機構準入及開展業務等事宜進行磋商。同意鼓勵兩岸金融機構增進合作,創造條件,共同加強對雙方企業金融服務。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考量互惠原則、市場特性及競爭秩序,儘快推動雙方商業性金融機構互設機構。有關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資格條件以及在對方經營業務的範圍,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兩岸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協議 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提供協助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全文共5章、24項條文。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協助,包括: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確定人);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共同打擊犯罪方面,雙方同意著重打擊: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侵佔、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其他刑事犯罪。

  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證據(卷證)、簽署交接書。

  司法互助方面,包括: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裁判認可、罪犯移管(接返)、人道探視等。(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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