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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申請停止羈押和解除羈押 今全部遭駁回

2009年02月13日 19:5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2月13日消息 據臺“中央社”報道,陳水扁日前再度委由其律師申請具保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公佈裁定,合議庭認為陳水扁被羈押的原因還未消滅,且有羈押的必要,因此駁回陳水扁的兩項申請。

  據臺媒報道,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在駁回陳水扁撤銷羈押申請的裁定書中指出,陳水扁雖然表示沒有逃亡的動機及具體事證,但是合議庭認為他任臺灣地區領導人長達8年、權傾一時,雖然現在已經卸任,但實際上仍屬具相當影響力的人士。

  合議庭認為,依臺檢方特偵組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來看,陳水扁及其家人與部屬共同涉犯貪瀆,情節嚴重,且通過眾多人頭賬戶與繁雜方式將不法所得轉匯到島外賬戶,難以認定他主觀上沒有藏匿不法利得,供自己或家人享用的意思。

  此外,陳水扁雖有隨扈護衛,但實際上隨扈沒有強制陳水扁行動力的許可權,也沒有監管陳水扁行蹤的責任。合議庭認為,隨扈原則上不得違反陳水扁的自由意志,僅能規劃及保障陳水扁的安全,因此陳水扁以身邊有隨扈做為沒有逃亡之虞、不應羈押的理由,並不成立。

  裁定書中還指出,陳水扁在過去“機要費案”偵查時,曾勾串多名共犯、證人,自己也坦承“機要費”並無支付給“甲君”,合議庭認為,確有具體事證顯示陳水扁有串證、滅證的動機與行為。

  對於陳水扁委任律師稱,羈押使陳水扁與律師討論案件受到限制,影響被告的訴訟防禦權,合議庭認為,經過調查,律師與陳水扁律見面大多有50分鐘到1小時以上,律師既然接受陳水扁委任,理應恪盡辯護責任,接見時間不足並非停止羈押的理由。

  基於以上理由,合議庭認為,陳水扁遭羈押的原因沒有消滅,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因此駁回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兩項。(沈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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