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月22日消息 據臺灣“中廣新聞”報道,根據臺灣相關規定,對於陳致中夫妻及吳景茂的認罪協商請求,需要徵詢臺特偵組承辦洗錢案檢察官的意見後,才能決定是否啟動協商程式。
臺檢方表示,目前洗錢案仍有部分在特偵組偵辦中,要偵結後才能定論。至於陳致中要求的認罪協商,檢方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建議法院就此認罪協商部分“等候核辦”。
報道稱,陳致中提出認罪協商也就是願意坦承有洗錢犯行,因為所謂認罪協商主要是以被告認罪為前提,在被告認罪後,才能進行協商程式。在認罪協商程式中,被告須與檢察官協商罪名、刑度後,向法院陳報,經法院同意下開庭製作“協商筆錄”,完成協商程式,程式完成後,案件不能再上訴,即宣告定讞。
臺媒稱,“認罪協商”制度在臺灣實施5年,為避免認罪協商過度遭濫用,招致販賣正義批評,臺“法務部”已完成 “認罪協商”制度的內容修正併發佈施行,新制度規定各地檢署必須採行“雙重把關”、“送閱”等規定,也就是檢方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時,還應取得原承辦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同意及會簽,避免還沒經審慎評估的協商情況出現,進而損害公共利益。
以陳致中夫婦所涉及的扁家洗錢案為例,臺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需要徵詢特偵組承辦檢察官的意見,在獲得特偵組方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啟動協商程式。也就是説,陳致中認罪協商是否能完成仍有待特偵組點頭答應。 (易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