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0月14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臺前“調查局長”葉盛茂隱匿陳水扁家洗錢公文案被控多項罪名,泄密次數甚多,按照臺灣地區相關規定,臺法院將對葉盛茂採取“一罪一罰”,每一罪都要個別論刑,再累計刑期,葉盛茂可能會很慘。
報道稱,過去臺灣地區相關規定中有“連續犯”規定,將連續犯罪論以一罪,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就某種角度看,這是犯罪越多,“賺”得越多。譬如小偷犯案100件,一件判2年徒刑,依連續犯論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就是判3年,偷兩件與偷100件的刑期都是3年。但2005年改採“一罪一罰”,犯罪件數改成分別論罪處罰,如果小偷犯100件,一件判2年,被法院判累計刑期就達200年。
以葉盛茂為例,他犯行除了隱匿公文、偽造文書、泄密、圖利等罪,泄密行為還先後多次,在採“一罪一罰”後,各罪被判累計刑期將相當高。假設葉盛茂共泄密3次,若一次判2年,光泄密罪累計刑期就是6年。由於葉盛茂還涉及向陳水扁提供很多司法個案調查筆錄,如新瑞都案、臺開案、SOGO案等,未來如認定這都構成泄密罪,依“一罪一罰”,累計刑期就越累越高了。
不過,臺法院對犯下數罪的被告,雖採“一罪一罰”,但最後仍需訂出合併執行的刑度,刑期最多不得超過30年。以葉盛茂的情況來看,累計刑期很輕易就是一、二十年。法官在訂執行刑(真正要服刑的刑期)時,就算不嚴格論處,而採中間刑,假設累計刑期是18年,訂執行刑折半就變成9年,刑期都將比從前重很多。(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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