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8月15日消息 陳水扁昨天承認從臺北市長到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的四次選舉,競選經費申報不實。臺“監察院財産申報處處長”謝育男説,若如陳水扁所言,已涉違反“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監察院”會發函請陳水扁説明,並儘快簽報“廉政委員會”派查。
據臺灣媒體報道,陳水扁昨天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他曾做了“法律不許可的事”,從臺北市長到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的四次選舉,競選經費申報不實,並承認其妻子吳淑珍已將選舉剩餘款匯往島外。
根據臺“中選會”資料,陳水扁2004年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申報競選支出新台幣12億(新台幣,下同)余元,2000年申報的競選經費9億4900余萬元,都居當時候選人之冠。
報道稱,謝育男説,若依陳水扁所言,已涉違反“財産申報法”第11條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罰款,若依犯行重大採最高罰款且連續處罰,陳水扁8年任內,最高可罰240萬元。不過,最後採一次罰或連續罰,仍待“廉政委員會”開會討論。
他表示,“財産申報處”會主動發函陳水扁,請他説明申報不實狀況,並儘快將全案簽報派查,也會請臺外事部門協助調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將選舉剩餘款匯往島外銀行的明細,了解財産漏報情形。(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