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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前財務部門主管涉違反“旋轉門條款”遭起訴

2008年04月10日 15:52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4月1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前“財政部長”顏慶章于2002年轉任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駐世界貿易組織常任代表後,在2005年3月間退休,同年6月間擔任復華金控董事長,涉嫌違反島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旋轉門條款”規定。臺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將顏慶章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顏慶章于2000年10月6日至2002年1月31日期間擔任臺當局“財政部長”,繼于2002年2月1日至2005年3月23日擔任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代表,均屬“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的公務員。另依島內“金融控股公司法”,臺當局“財政部”職司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的申請、審查,具有監督及管理金控公司的權責。

  另外,復華證金公司及復華證券公司于2001年12月11日向臺當局“財政部”提出申請共同設立復華金控公司,臺“財政部”于同年12月31日核準設立,當時顏慶章正在“財政部長”任內。

  報道稱,檢方認為,顏慶章明知島內“公務員”于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即“旋轉門條款”),竟于2005年3月間退休後,同年6月間擔任復華金控董事長,明顯違反島內“公務員服務法”,今天“依法”提起公訴;離職“公務員”違反該“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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