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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費案”陳水扁抗告 臺“高院”發回更審

2007年10月23日 06:50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0月23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陳水扁提請返還“機要費”案扣押證物抗告案,臺灣“高等法院”22日撤銷臺北地院裁定,發回更裁,並將吳淑珍等四名被告抗告案駁回。

  臺灣“高院”裁定分“機要費單據”與“偵查中之供述等證據”兩大部分。關於“機要費單據”,裁定認為,陳水扁請求發還是“當事人不適格”,即陳水扁根本沒有資格聲請發還“機要費”單據。

  報道稱,臺灣“高院”認為,扣案的單據,陳水扁既然已提出、且交付其辦公室會計處核銷,陳再無所有權或管領權,會計處已成為“機要費單據”保管人,陳辦公室為“機要費單據”所有人。陳辦公室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秘書長,“機要費單據”縱然鬚髮還,也應發還給陳辦公室,而不是陳本人。

  臺灣“高院”認為,臺北地院未先審查陳水扁是否有權(資格)請求發還,即以聲請無實體理由為由,予以駁回,其裁定有違誤,應發回另作適當裁定。

  報道稱,至於“偵查中之供述等證據”,臺灣“高院”認為,臺北地院原裁定固屬有理由,但其基礎事實,大部分與“機要費單據”具有不可分割關係,故亦予發回更審,由其一併審酌,以免割裂。

  另外,臺北地院的原裁定,諭知吳淑珍等四名被告也可以提起抗告。臺灣“高院”則認為,吳淑珍等四人並非聲請案的當事人,依法並無抗告、再抗告之權,因此將四人抗告駁回。(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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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高大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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