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1+1丨民營經濟促進法出臺 傳遞了怎樣的信號?
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這部將於今年5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將填補我國民營經濟領域立法的空白。
柴璐:這部九千六百多字的法律,尤其又是民營經濟第一部的專門法律當中,有哪些值得去放大的信號呢?回看過去的一年零兩個月的時間,整個立法推進的過程是非常的快速和高效,您覺得這樣的一個節奏和速度當中,能看出來的是什麼?
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教授 李曙光:民營經濟促進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實際上是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之後出臺的第一部非常具有標誌性的法律,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個基礎性的法律,還是建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方面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另外,在目前國內外形勢非常複雜的情況下,我們要做好自己的事情,這部法律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特別是民營企業家和民營經濟組織非常關注的一部法律,所以現在出臺這部法律,正逢其時,非常重要。
柴璐:我們也看到,比如在第一章總則之後,第二章就是公平競爭的環節,可以説整部法律對於公平競爭,對於平等對待這樣的原則有非常鮮明的體現,包括市場準入的負面清單制度、落實公平競爭的審查制度等,這些已經在實施當中的制度,當它變成法律的時候,對於企業的經營、對於營商環境會帶來什麼樣的變化?
李曙光:確實,對於民營經濟的發展和促進,很大程度上是依賴於公平競爭、市場競爭的環境,在以往,對於民營企業家還有民營經濟組織而言這一塊是感受比較深的,他們希望在市場競爭當中大家都是公平的,所以這一次民營經濟促進法裏面專門提出來,要對於民營經濟組織可以提出,對於那些不公平的,那些有可能對市場競爭、公平競爭有阻礙的、有妨礙的一些制度,要進行公平競爭的審查,司法審查和行政審查,這個是以前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同時,對於行政性的壟斷,這次也專門提了,對於涉及民營經濟,阻礙民營經濟進入市場的一些門檻,這些彈簧門、旋轉門等等,這一次法律把這些條文落到法律上,這也是第一次提出公平競爭的審查,提出反壟斷的審查;等等。
柴璐:在公平競爭的章節當中有一條內容是過去從來沒有見到過的,就是明確了政府在一些具體的領域上要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包括資金的安排、土地的供應、排污的指標,甚至項目的申報等,該怎麼來理解這一條的規定,以及它所傳遞出的信號?
李曙光:這部法律一共是九章七十八條,第十三條大家可以重點看一看,因為在這些領域,比如土地供應、資金安排、職稱評定、公共數據的開放,甚至排污指標,等等,這些領域原來對於民營經濟這一塊是不關注的,或者説在有些地方受到了一些歧視,這次明確提出來,各級政府在制定相關政策的時候,特別涉及這方面政策的時候,一定要平等對待、公平對待民營經濟組織。
柴璐:資金一直都是企業發展非常重要的一個生産要素,而融資難也一直都是民營企業家們呼籲了很多年要解決的問題了,這次在民營促進法當中有一個從零到一的突破,那就是在第二十條的內容當中提到了,專門對於銀行和金融機構,還有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作出了相關的規定,您怎麼來看待這條內容它的思路和作用會是什麼?
李曙光:民營經濟組織,特別是民營企業,它在投資融資過程當中,融資難是一個老大難的問題,這一次民營經濟促進法專門針對這個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兩個條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實際上這兩條一個就是説金融監管部門對於中小微,特別是小微企業,它的融資要做一個差異化的監管政策,就是國有的民營的,要做一個差異化的監管政策。比如説法律條文規定,原來企業的貸款必須要有抵押物,必須要有土地的或者房産的實物的抵押。這一次民營經濟促進法提出,小微的企業可以用倉單、應收款、智慧財産權、股權來做權利質押,實際上把擔保的方式和擔保的形式都做了比較大的變化,這是一個很具體的規定,在其他法律是沒有的,針對融資難做了一個非常具有針對性的條文,這是對中小微企業未來在解決融資難問題上一個非常好的法律條文,一個保護的條款。
柴璐:未來如果給民營企業更多平等的權利,平等的機會去參與到國家未來大的經濟發展當中的話,怎麼樣讓企業在創新當中去發揮更大的作用,尤其是具體到這部法律相比以往,它給出了一個什麼樣的更大的空間?
李曙光:這也是這部法律的一個亮點,就是民營經濟參與科技創新,以前我們提引導民營經濟來參與國家創新,這次提出要支援民營經濟組織民營企業來參與國家創新。以前我們只是參與,這次提出有條件的有能力的民營企業,可以讓它牽頭組織來做國家重大的技術攻關項目。以前民營企業參與數據開發,或者數據市場的建設,共用這個數據是很難的,因為很多數據掌握在政府部門手上,掌握在一些體制內,這一次提出來,這些數據要向民營企業開放,同時民營企業可以去利用這些數據開發利用,這樣就把這些數據盤活了,讓民營經濟更高效率地參與國家的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