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價值意蘊與效能保障
【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
作者:羅峰(共上海市委黨校副校長、教授,上海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民主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是中國共産黨人不懈的價值追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全過程人民民主不僅是一種理念,而且是有著系統制度支撐的現實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提出及其在中國制度體系下的展開,不僅承繼馬克思主義民主觀價值內核,也為民主效能的發揮、民主精義的彰顯提供了多重保障。
承繼馬克思主義民主觀價值內核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尊重人民主體地位,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我們黨的一貫主張。”在全過程人民民主這一概念中,“人民民主”意味著人民的主體性,標示著人民至上的價值取向;“全過程”則揭示了民主的實踐樣態,標示著其全方位、全鏈條和全覆蓋的現實特質。
就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價值意蘊來看,這一理念接通了關於民主概念的共識性特徵,即意味著作為複數形態的人民是公共權力的終極所有者,而不是由少數特權階層掌握公共權力的運作與公共資源的配置;同時,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那裏,把具體的國家制度放在民主制中去考察,其“本身只表現為一種規定,即人民的自我規定”,是“人民的特定內容”,把國家制度視為人民的“規定”與“特定內容”,其實質上就是人民的統治,這與民主的價值內核並無二致。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認為,“人民的自我規定”要真正得以實現,不僅需要民主參與的主體與覆蓋的範圍具有廣泛性,也需要程式上的全鏈條,即將民主的價值貫穿公共權力運作的全過程,否則人民的主體性就無以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説,全過程人民民主作為人民民主創造性展開的具體樣態,其本身就承繼了馬克思主義對民主的經典表述;同時,按照馬克思主義民主觀,全過程人民民主只有置於國家制度框架下,其具體展開與運作才有堅實制度支撐和廣泛民眾參與,民主的本源價值——人民主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彰顯。
保障參與主體的廣泛性
作為人民民主的具體展開形態,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人民”體現了民主的本質屬性,有效的民主制度必須創設制度通道讓人民廣泛參與,使公共決策、公共管理和公共事務的治理體現社會最大多數人的意志,是“社會最大公約數”而不是少數人的意願在其中起決定性作用。
西式代議制民主與人民民主有著本質區別,“多元政治”只是其表面現象,它在實質上是少數特權階層控制的政治遊戲,社會大多數人的政治參與被限定在狹小範圍,其利益被排除在公共議程之外,人民的權力被空置。
全過程人民民主之所以能避免人民權力被空置,關鍵在於我們有保證最廣大人民參與的制度化體系,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新型政黨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等。特別是在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整合中,不僅強調要加強人民當家作主制度建設、健全協商民主機制、健全基層民主制度,還提出要完善大統戰工作格局。這些制度容納了最廣泛的政治參與主體性力量,既包括組織化的主體,如政黨、政府、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等,也包括非組織化主體,如基層廣大群眾、公民個體。參與主體的廣泛性,有力詮釋和支撐了人民概念的包容性和聚合性,人民主體性地位有了明確的組織支撐和制度保障。
保障過程環節的完整性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只有投票的權利而沒有廣泛參與的權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時被喚醒、投票後就進入休眠期,這樣的民主是形式主義的。”西方民主的一個經典理論,就是熊彼特把民主的核心問題從“由誰統治”置換成了“選舉誰來統治”,將民主異化為“選主”,這樣推行的民主就簡化為挑選統治者的程式性、技術性問題。實質上,人民利益要得到有效表達、維護與實現,絕對不能僅僅靠“選舉”,選舉也並不能涵蓋人們全部的政治生活。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説,全過程人民民主不是“一次性消費”的選舉遊戲,更不是間歇性的選舉活動,而是體現在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全流程的民主實踐環節之中。這些民主實踐環節相互關聯、相互支撐、相互配合,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在人民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人民群眾切切實實地感受到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民主本質,生動刻畫了公共權力運作過程中的“人民”特性。在保證全過程人民民主運轉的政治制度設計中,既有完備的各層面的選舉制度,如黨代會、人代會和職代會的選舉,更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再如協商民主制度就支撐了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協商民主體系,豐富協商方式”“完善協商成果採納、落實、反饋機制”等,這些制度安排很好體現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全鏈條”對西方民主的“中斷點式”特徵的超越。
保障覆蓋範圍的全面性
在西方民主政治中,由於其代議制民主運作的壟斷性與狹隘性,加上其運轉的高成本,不僅使民主成為維護與實現少數人利益的制度裝置,更是將民主嚴格限定在選舉領域,從而將大眾排除在豐富的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務治理過程之外。
從規範層面上説,人民主體地位的樹立不能僅體現在選舉之中,而是應該在更廣泛的政治生活與社會生活中也有一席之地,因而其作用的領域、覆蓋的範圍應具有全面性,其具體運作應與日常的公共生活相接通,從而具有在地性與可及性的特點。因為“民主不是裝飾品,不是用來做擺設的,而是要用來解決人民需要解決的問題的”。如果民主不同人們日常的公共需求滿足、公共治理難題的解決和自身權益的實現關聯起來,就會背離民主“人民主權”的精髓要義。
正是基於此,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繼續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建設,把人民當家作主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到黨治國理政的政策措施上來,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到黨和國家機關各個方面各個層級工作上來,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到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嚮往的工作上來。”所以,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提出及其制度化實踐,超越了單純選舉的狹小範圍,將人民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領域的公共需求和其利益的最大公約數納入其運作軌道,從而更為全面地保障人們的現實利益。
保障制度運轉的有效性
全過程人民民主作為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其所蘊含的價值要進一步釋放,其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特性要得以彰顯,除了靠廣大民眾自覺自願的參與外,更離不開執政黨的領導,即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過程中要做到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中國共産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人民性是其本質屬性,其性質定位與初心使命高度契合民主的價值精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就沒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正是基於此,在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過程中,離不開代表人民利益訴求的執政黨的引領和主導。一方面,通過執政黨的價值引領、制度設計、政策安排、組織動員以及帶頭示範等,將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價值精義和制度效能在更大更廣範圍內進一步釋放,可見,黨的領導是全過程人民民主運轉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黨通過推動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的有效建構與運轉,即通過保障、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民主權益進而不斷擴展、增進影響力和認同度,可見,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是黨全面領導有效性的重要制度保證。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不僅提出“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也指出“黨的領導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根本保證”,特別提出要“走好新時代黨的群眾路線”,這實際上指明瞭黨的全面領導制度體系與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之間互相支撐、賦能的關係。
《光明日報》(2024年12月06日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