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公佈一批“一案雙罰”典型執法案例
中新網6月21日電 據應急管理部網站消息,為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訓,應急管理部組織安全生産監管執法、消防救援聯合執法小分隊,針對電氣焊動火作業、外包外租安全管理、勞動密集型企業安全出口等問題開展專項暗查暗訪。同時以上率下,部署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步聯動開展相關工作,尤其對檢查中發現的部分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不到位等問題依法立案查處。近日,應急管理部公佈一批“一案雙罰”典型執法案例,引領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切實有效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督促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嚴格加強安全管理,切實提高風險隱患排查整改品質,堅決遏制事故發生。
案例1:2023年5月9日,應急管理部聯合執法小分隊對杭州某智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暗查暗訪,發現劉某某等三人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作業,隨後將問題線索移交屬地監管部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立案查處,核查確認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産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杭州某智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並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調查中還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某存在未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安機關對劉某某等三人依法實施行政拘留。
案例2:2023年4月27日,應急管理部聯合執法小分隊對河南省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進行暗查暗訪,發現該公司從事焊接的特種作業人員王某某等三人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作業;王某某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件;王某某和聶某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隨後聯合執法小分隊將問題線索移交屬地監管部門。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立案查處,核查確認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産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鄭東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河南省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並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3.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王某某作出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0.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王某某和聶某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相關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3:2023年5月1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行政執法人員對淄博市某機械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産車間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有電焊工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作業等6項問題。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等規定。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依據《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等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並對其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併作出罰款人民幣14.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調查中還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崔某某存在未組織實施安全生産規章制度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2023年5月9日,應急管理部聯合執法小分隊對福州某製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進行暗查暗訪,發現該公司未與承租方(某鞋帽有限公司)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未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也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統一協調、管理,隨後將問題線索移交屬地監管部門。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立案查處,核查確認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福州某製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並對該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趙某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2.5萬元和0.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5:2023年4月20日,浙江省金華市武義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浙江某電器有限公司開展“一廠多租”專項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未與4家承租企業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在其租賃協議中也沒有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未對承租單位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武義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浙江某電器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並對該公司及其負責人楊某某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4.1萬元和0.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6:2023年2月23日,江西省新餘市分宜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某鋰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未與外包的叉車搬運隊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分宜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産法》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某鋰業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並對該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侯某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1.8萬元和0.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7:2023年4月24日,應急管理部聯合執法小分隊對河北某紡織有限公司進行暗查暗訪,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設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隨後將問題線索移交屬地監管部門。河北省石家莊市欒城區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立案查處,核查確認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河北某紡織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並對該公司及其主管人員劉某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1.5萬元和0.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8:2023年3月23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淮安市某管業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一共4個出口,朝東出口大門被鎖閉,朝南三個出口分別被管材、生産機器、車輛等設備和雜物堵塞,疏散通道未設置相關標誌。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清江浦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淮安市某管業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並對該公司及主管人員高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1.6萬元和0.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9:2023年3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到成都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紙品倉庫、日化倉庫未按規定設置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雙流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成都某商貿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並對該公司及主管人員周某某分別作出處罰款人民幣0.9萬元和0.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