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構建有中國特色的犯罪記錄消除制度
□ 本報記者 朱寧寧
犯罪記錄是國家司法機關對犯罪人員曾經犯罪情況的書面記載。確立犯罪記錄製度,對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資訊、有效防控犯罪、判斷犯罪態勢、制定和優化刑事政策及其他社會政策,具有積極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刑法通過修正案的方式大幅度擴張了打擊輕罪的範圍。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數字顯示,近十年來,人民法院判處的刑事案件中,84.6%的案件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刑案件,輕罪罪犯的總量極為龐大。
而在目前的犯罪記錄製度框架下,這些輕罪罪犯因為“有前科”“有案底”,終身都要承受由此帶來的種種不利後果。尤其是在當今資訊網路時代,犯罪記錄帶來的“污名化”以及其他“後遺症”更是會被無限放大。
“我國目前在犯罪記錄消除方面尚缺乏系統規定,需要認真思考建立針對輕罪罪犯的、有限的前科消除制度,盡最大可能減少社會對立面,推進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周光權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構建中國特色的、有限的犯罪記錄消除制度已經具有可行性,建議修改刑法或制定刑法修正案(十二),建立有限的“窄口徑”犯罪記錄消除制度,給我國數以百萬計的輕罪罪犯以“出路”。
犯罪記錄不宜“只做加法不做減法”
“犯罪記錄該保存多久,輕罪罪犯是否一輩子都要貼上罪犯標簽,這是多數國家刑事立法都關注的問題。”周光權説。
近年來,我國犯罪結構已發生重大變化,嚴重暴力犯罪連續呈下降趨勢,社會危險性相對較輕的危險犯、新類型犯罪增多。這其中,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佔刑事案件總數的三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作為輕罪,成為排名第三的罪名。
在周光權看來,大量輕罪案件的被告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並且已經因其犯罪行為承擔了刑事責任,經過教育和改造也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建設的新人。“因此,繼續讓其終身承受犯罪記錄帶來的種種不利後果,難以讓人感受到公平正義,也有違刑罰的目的。”
但是目前,我國僅有犯罪記錄製度,而無與之相反的犯罪記錄消除制度。在周光權看來,這種“只做加法、不做減法”的犯罪記錄長期存在,可能會衍生出諸多社會問題。
首先,犯罪人再就業困難,難以獲得謀生的機會,重返社會的難度增大。“罪犯”的標簽將減少有犯罪記錄人員一生的機遇和抉擇,很多有犯罪記錄的人員因遭受就業歧視等無法融入社會,進而“破罐破摔”,重新實施犯罪。其次,犯罪人的其他相關正當民事權利也會被剝奪。有犯罪記錄人員遭受的權利限制以及差別化待遇會帶來身份歧視、社會不穩定等問題。此外,有犯罪記錄人員近親屬的一些合法權益,諸如升學、就業等,也會受到嚴重影響。
降低犯罪記錄所伴隨的不利效應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在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確立了“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制度”,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和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訴訟程式。但在周光權看來,這一制度的適用範圍和現實價值有限,其主要是“有限地封存”未成年人輕罪記錄,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犯罪記錄消除制度。
當前,一些國家建立了體系化、切實可行、非常具體的犯罪記錄消除制度(也稱為前科消滅制度),旨在盡可能減少社會發展中的反對力量,給已經教育和改造好的輕罪罪犯以出路。有的國家甚至對重罪罪犯刑滿釋放一段時間後也實行前科消除,使其在人生道路上“輕裝前進”。
鋻於此,周光權認為,我國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在犯罪記錄消除方面的成功立法經驗。他建議加快立法進程,降低犯罪記錄所施加的污名風險及其伴隨的不利效應,實現促進有犯罪記錄人員返歸社會、減少重新犯罪、彰顯寬容人道理念、構建和諧社會的效果。
“寬口徑”犯罪記錄消除制度最理想
如何構建我國的犯罪記錄消除制度,周光權建議多種路徑選擇。
這其中,最為理想的路徑就是建立“寬口徑”的犯罪記錄消除制度。具體來説,可以考慮在刑法總則中增加“犯罪記錄消除”一章,集中規定犯罪記錄消除的條件、程式、效力等基本內容。同時,對刑法第一百條規定的犯罪記錄報告制度進行修改,將該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修改為“犯罪記錄已經消滅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使之能夠與犯罪記錄消除制度有機銜接。同時,設置刑法總則性規定,對民事、行政法規中設置的犯罪記錄效應加以調整,即對犯罪記錄消除的人不再給予職業禁止的限制。對未成年人犯罪、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實行犯罪記錄消除;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也實行犯罪記錄消除。
但周光權強調,對於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的犯罪人,不應實行犯罪記錄消除。而且,犯罪記錄消除應當以依法院職權啟動為原則,罪犯申請為例外。
周光權進一步指出,一方面,對於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被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犯罪記錄消除,不需要罪犯本人提出申請。在上述罪犯刑罰執行完畢、緩刑考驗期滿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未再實施犯罪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犯罪記錄消除措施。與此同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的犯罪記錄消除,則應當採取申請人請求的方式啟動,即因故意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八年後,由申請人提出書面請求,並提供符合犯罪記錄消除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人民法院評判其再犯罪危險,裁決是否對其前科予以消除。
“此外,還必須確保已消除犯罪記錄的人員在就業、受教育等方面不遭受歧視,應當賦予其在遭受歧視時為保障自己的公平就業、受教育等權利而採取救濟措施。”周光權強調説。
“窄口徑”犯罪記錄消除制度相對穩妥
但相比理想的“寬口徑”犯罪記錄消除制度,周光權認為,目前選擇範圍較窄的方案更為穩妥。
“可以在修改刑法或制定刑法修正案(十二)時,規定‘窄口徑’的犯罪記錄消除制度。”周光權建議,在目前刑法第一百條之後增加一條: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完畢、緩刑考驗期滿或者被赦免以後,五年內未再實施犯罪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作出消除其犯罪記錄的裁定,有關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應當刪除前述罪犯的犯罪記錄。
“總之,構建中國特色的犯罪記錄消除制度,是一個複雜工程,需要系統思維,必須立足我國基本國情和司法現實,並與有犯罪記錄人員回歸社會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相適應。”周光權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