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打擊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産權益違法犯罪
大力打擊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産權益違法犯罪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就司法服務人口老齡化答記者問
□ 本報記者 張晨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親敬老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最高人民法院4月8日發佈《關於為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配套發佈老年人權益保護第二批典型案例。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就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依法審理涉老年人居住權益案件
記者:最高法此次發佈的《意見》有哪些主要亮點?
答:《意見》堅持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將滿足老年人需求和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相結合,提出促進老年人社會參與,鼓勵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深入開展“銀齡行動”;著力構建老年友好型社會,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打造老年宜居環境,在鼓勵推廣新技術、新方式的同時,保留老年人熟悉的傳統服務方式;積極培育“銀發經濟”,發展適老産業,滿足老年人提高生活品質的需求。《意見》積極回應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新要求,全面梳理涉老年人權益案件的類型和特點,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審理與老年人生活密切相關的婚姻家庭、贍養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加大對老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力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和精神需求,促進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貫徹實施反家庭暴力法,保護老年家庭成員人身、財産安全,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受理“綠色通道”,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依法及時作出、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貫徹落實民法典關於居住權的規定,依法審理涉老年人居住權益案件,滿足老年人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為“以房養老”模式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依法加大對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産權益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嚴厲打擊針對老年人的電信網路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讓老年人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意見》明確,要建立適老型訴訟服務機制,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開通到府立案、電話立案等“綠色通道”。在開展網上立案、電子訴訟的同時,保留老年人易於接受的傳統司法服務方式。完善無障礙訴訟設施及服務,方便老年人參加訴訟。通過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裁判,讓老年人能夠真正“吃不愁、病不憂、孤不獨、樂有伴”。
為受家暴者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記者:此次配套發佈的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中,第一個是關於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這基於哪些考慮?
答:今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明確要進一步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護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的合法權益。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例中,女兒以“保護”母親財産為由實施家庭暴力,老人被迫搬出自有住房,財産也被搶走,故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及物權保護。人民法院依法及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訓誡督促被申請人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加強與當地派出所、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部門的協作配合,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發揮實效;開展定期回訪、跟蹤記錄,持續關注老年人的身心狀況和人身安全,加大反家暴延伸服務力度,切實保護老年人人身、財産權益,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這個案例反映出侵犯老年人權益、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案件類型呈現多樣化特點,明確老年人對自己的財産有獨立支配權,子女不得以“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財産權益,不得對老年人實施謾罵、威脅、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為,傳達了堅決向家庭暴力説“不”的鮮明價值導向。
這個案例同時明確,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産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産,依法獨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或者以“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合法財産權益。
此外,針對“失智”老年人的監護問題,我們此次選取了一個申請為老年人變更監護人案。該案中,人民法院堅持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原則,貫徹落實民法典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的意定監護制度,妥善處理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相衝突的問題。積極引導監護人自覺履行監護職責,切實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為需要通過意定監護協議,妥善安排自身生活事宜、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老年人提供了切實有效的規則參考和行為指引。
妥善解決再婚老年人贍養問題
記者:近年來,老年人再婚並不鮮見,但由於情感、心理等多種因素,再婚老年人贍養問題也隨之變得複雜,相關糾紛增多。請問人民法院怎樣妥善解決再婚老年人贍養問題,促進老有所養?
答:此次選取的再婚老年人贍養費糾紛案中,78歲的龐某某獨居生活,先後有兩次婚姻,共生育6名子女,但子女因母親再婚、未長期共同生活、親情關係淡化,不願履行贍養義務。龐某某基本生活來源於拾荒及領取低保金,現年老多病、無經濟來源,請求判令子女每月支付贍養費。人民法院通過裁判明確,成年子女應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通過該判決促進再婚老年人的贍養問題得到妥善解決,保證老年人生活幸福安康。
記者:人民法院如何保障退休老年人的勞動權益,促進老年人社會參與?
答:《意見》提出,要鼓勵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把老有所為同老有所養結合起來,充分發揮低齡老年人作用。探索適合老年人靈活就業的模式。我們這次發佈的一個典型案例就是貫徹實施《意見》要求的生動詮釋。在侵權糾紛案件中,有觀點認為,已逾法定退休年齡的老年受害人不存在誤工費問題,因此對該請求不應當予以支援。此次選取的老年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致損案中,法院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仍具有勞動能力並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老年人,結合老年人的醫療情況、勞動能力、收入狀態等案件相關事實,依法支援其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誤工費賠償請求。這個案件對於維護老年人就業權益,充分發揮低齡老年人作用,推動實現老有所為、老有所養,具有一定指導意義。有助於促進老年人社會參與,鼓勵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在統一類案裁判標準的同時,也為老年人依法保護自身權益提供有益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