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研究員@全國政協常委:同樣是野生動物,為什麼要分開管
人民網北京3月7日電 (記者周晶、丁亦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讓生物多樣性被更好地保護。但有個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就是我國的陸生野生動物歸林業部門管理,水生野生動物歸漁業部門管理,這種分管的方式,給執法、保護、研究等都帶來困難。未來,在生態文明法治建設過程中,是不是可以進一步厘清職責和邊界,更好、更有效地管理和保護野生動物?”
全國兩會期間,復旦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研究員王放通過人民網《強國答問》欄目向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提出了自己最關心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第一章第七條規定: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其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同樣是野生動物,為什麼要分開管理呢?“所有涉及生態環境管理的問題,包括野生動物保護,都不太可能完全歸一個主管部門,而是要按照管理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分立原則進行合理配置,同時建立社會動員機制,形成政府、企業、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的多元共治體制機制。”呂忠梅分析。
針對王放提出的問題,呂忠梅認為,這確實指出了我國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方面的一個痛點。“我們現在的法律大多是按照各部門的職責分工進行立法或者賦予職權,這就帶來了管理體制方式與生態系統的運作以及環境要素間的系統性、整體性不匹配或者不適應問題。因此,分部門、分環境要素或者分不同物種進行管理的這種方式也會對法治建設水準帶來影響。”
她建議,應通過編纂環境法典來解決這個問題。“對現行分部門管理的法律進行認真梳理,把這些法律按照相同的原則、相同的價值目標,按照一定的體系,重新進行編纂後形成一部法典,理順管理體制,統一法律制度,為執法和司法提供統一的規範標準,讓我們的法律能夠更好用、更管用。”
記者梳理髮現,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各方面高度重視環境法典編纂研究工作。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環境法典編纂納入立法工作計劃。自2017年開始,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組織了《中國環境法典編纂研究》大型項目,設立了“外國環境法典翻譯出版”“環境法典編纂基礎理論研究”“生態環境法典專家建議稿及其立法理由書”三個子課題,目前已進入結項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