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已來,法律準備好了嗎?
元宇宙已來,法律準備好了嗎?
□ 萬 勇
1992年,尼爾 斯蒂芬森在他的科幻小説《雪崩》中提出了“元宇宙”(MetaVerse)概念:在元宇宙中,人們可以擁有自己的虛擬替身。近30年過去了,隨著AI(人工智慧)技術、VR(虛擬現實)技術、AR(增強現實)技術等新技術的發展,人們發現《雪崩》中所描述的情節不再那麼虛幻。2021年,扎克伯格將Facebook更名為“Meta”,即元宇宙的前綴。2022年一開年,微軟宣佈以687億美元收購動視暴雪,這被視為微軟提前佈局元宇宙平臺發展。這些資訊似乎預示著元宇宙即將到來,那麼,作為社會關係的調整器——法律,是否做好了應對虛擬世界的準備呢?
可能有人還是覺得元宇宙太虛無縹緲,那我們就以元宇宙的初級形態與基本組合單元——虛擬人為例,作為討論的起點。當下,一些網路電視臺或網路平臺已經開始使用虛擬主播播報節目或者進行直播帶貨,還有電視臺使用虛擬人進行表演,引發各方關注。
討論虛擬人引發的法律問題,首先需要討論的就是虛擬人的法律地位,這是討論所有相關法律問題的起點與核心。儘管沙烏地阿拉伯曾賦予機器人“索菲婭”以公民身份,萬科集團也授予“崔筱盼”以優秀新人獎,但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些並不具有法律意義,更多只是一種宣傳手段。在現行法律框架內,虛擬人並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因此,其自然不享有法律賦予自然人的相關權利。例如虛擬人也會有某種外在的形象,但其並不享有肖像權,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自然人才享有肖像權。當然,我們説虛擬人不享有相關權利,指的是其不能作為主體享有權利,並不意味著其不能作為權利的客體。
從現行法律看,虛擬人可以成為多種權利客體。如果虛擬人的形像是通過電腦創作出來的,而該形象又具有獨創性,那麼其可以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如果虛擬人通過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在許多國家可以成為商品化權或者公開權的客體。儘管商品化權在我國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是各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這一概念本身,並未否認相關利益的存在。真正在法律層面存在爭議的是通過電子合成的方式,比如由虛擬人“洛天依”演唱的歌曲,可否構成錄音製品。在法律上作出不同認定,直接關係到他人使用“洛天依”演唱的歌曲進行複製、傳播,是否構成侵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而虛擬人發出的聲音是在沒有事先錄製的情況下,直接由電腦製作出來,這是否構成錄音製品,存在一定爭議。為了避免法律上存在的分歧,《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在“錄音製品”的定義中特別增加了“聲音表現物”這一用語。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類似規定,因此,相關法律爭議在我國法律語境下依然存在。
以上是結合虛擬人的特點,從一些具體問題展開的討論。從更為一般的層面考慮,虛擬人的出現讓我們進一步反思技術創新與法律制度變革之間的關係。幾乎每一次重大技術創新都會對法律帶來挑戰,對此,一般的觀點是:現有法律過時了,不能應對新技術的發展,應當針對新技術的特點立即修訂法律或者制定專門法律。不過,也有另一種聲音:法律應該獨立於任何特定的技術,不應當因特定的技術發展而改變,以確保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跨越不同的技術,法律規範仍能保持一致性和可持續性。因此,在討論“元宇宙已來,法律準備好了嗎”這一問題之前,倒不如先問法律人準備好了嗎?也就是説,我們的法學研究者、立法者、司法者是否已經超越具體法律問題,超越部門法,對於法律的功能、目的等基本問題有了深刻的理解。如果對於這些基本問題沒有清晰的認識,我們可能將不停地被新技術牽著鼻子走,提出的應對方案也是藥不對症;即使僥倖能夠解決一些問題,恐怕也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治標之策。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産權法教研室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