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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處罰制度 加強法治政府建設

2021-07-15 09:37:00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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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行政處罰制度 加強法治政府建設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15日起正式施行。不久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集體採訪並回答記者提問。

  對行政處罰法進行修訂是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改革決策部署,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完善行政處罰制度,解決執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本次修訂是該法自1996年頒布實施25年來的首次全面修改。

  減少多頭執法 推動執法重心下移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為了在法治軌道上推動這項改革不斷深入推進,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和執法力量分散等問題,修訂後的行政處罰法增加規定:“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基層社會治理實踐活動存在‘看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的現象。一些鄉鎮、街道承擔了大量服務職能和行政管理職責,但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大多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難以適應基層社會治理的實際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級巡視員張桂龍表示。

  為了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許可權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在鄉鎮、街道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處罰主體地位,本次修訂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並定期組織評估。”張桂龍介紹,這將有利於確保基層事情基層辦、基層權力給基層、基層事情有人辦。

  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平正義

  行政處罰法構建了一整套行政處罰程式,特別是告知、説明理由、聽證等規定開創了我國行政立法先河,改變了重實體輕程式的觀念。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劃室副主任黃海華表示,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進一步豐富了行政處罰程式類型、合理調整不同處罰程式運用比重、補齊全鏈條處罰程式,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充實完善了行政處罰程式制度,對進一步促進行政機關樹立程式觀念、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針對一些領域中存在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執法不規範問題,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品質、設置、使用和程式等作出了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有效告知當事人,並採取資訊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張曉瑩介紹。

  同時,本次修訂細化了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制度,進一步保障公正執法:一是擴大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的範圍;二是增加了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的權利;三是規定了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當事人的回避申請並作出決定。

  保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為了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確保在發生突發事件時,行政機關能夠依法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及時有效實施管控,最大限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次行政處罰法的修訂對突發事件下的行政處罰實施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增加規定:“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重的處罰幅度。這有利於在特殊時期及時有效懲戒違法行為,起到穩定社會秩序、妥善應對突發事件的作用。”張曉瑩介紹。

  同時,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首違不罰”也做出了細化規定,有利於保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首違不罰”是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具體體現。行政處罰具有懲戒違法行為的性質,同時也有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功能。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執法的價值絕非‘為罰而罰’,而是要在懲戒違法行為的同時達到預防違法的實際效果。”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一級巡視員、副局長徐志群表示,大力推行“柔性執法”,對輕微違法者進行批評教育、進行勸誡同樣也能起到防止和減少嚴重違法行為、降低社會危害的作用。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