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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落地 實行差異化監管

2021-05-28 09:12:00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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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落地

  對守法企業非必要不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核心閱讀

  生態環境部明確提出,對列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採取“非必要不現場執法檢查”的原則,對確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應經所在執法機構負責同志同意。這標誌著,生態環境部在去年疫情期間推出的差異化執法監管制度由臨時性措施正式“轉正”;同時,標誌著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開始走向制度化、常態化。

  □ 本報記者 郄建榮

  隨著《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印發,生態環境部在疫情期間推出的環境新政——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正式落地。

  生態環境部明確提出,對列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採取“非必要不現場執法檢查”的原則,對確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應經所在執法機構負責同志同意。

  這也標誌著,生態環境部在去年疫情期間推出的差異化執法監管制度由臨時性措施正式“轉正”;同時也標誌著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開始走向制度化、常態化。

  而按照《指導意見》要求,生態環境部門要堅持引導企業自覺守法與加強監管執法並重原則。將一部分符合條件的守法模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對其充分信任和支援,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加大正向激勵力度,讓自覺守法企業受益。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懲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8.45萬家企業納入正面清單

  2020年3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實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和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

  生態環境部執法局有關負責人透露,截至2021年3月底,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均制定出臺了實施方案,將8.45萬家企業納入清單。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非現場檢查49.24萬餘次,發現各類環境問題12591個,立案處罰1293件。同時,各地嚴格規範自由裁量,對環境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後果的,依法減免行政處罰1284次。

  生態環境部執法局局長曹立平指出,在執行正面清單過程中,各地通過線上監控、視頻監控、用能監控、無人機巡查、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在保持監督執法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的基礎上,盡可能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干擾,受到社會的廣泛好評,也受到黨中央、國務院的肯定。

  曹立平坦言,通過實施正面清單制度,差異化執法監管水準得到提升。他説,各地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審慎採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産、停産整治措施。同時,非現場執法能力得到提升。曹立平説,正面清單實施以來,各地積極利用各種科技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和鎖定環境違法線索。此外,正面清單規範化水準得到提升。據曹立平介紹,目前,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全部出臺正面清單實施方案,部分地方制定正面清單管理辦法和減免處罰的具體規定,細化管理措施,固化實踐成果,為正面清單制度化、常態化奠定基礎。

  “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提出的背景是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要求,某種意義上講,是一項應急措施。隨著疫情防控常態化,急需總結經驗,推動這項工作走向制度化、常態化。”生態環境部執法局這位負責人説,當前,我國已經取得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鬥爭重大戰略成果,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恢復,從構建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長期協調機制的角度,有必要及時調整制度定位。

  曹立平認為,從各地實踐和社會反映看,正面清單制度有必要從為應對疫情採取的“應急性措施”轉化為執法監督的常態化、制度化措施,作為優化執法方式的重要舉措長期堅持。

  對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

  “在部分地方的確還存在對企業執法檢查、調研督導過於頻繁的情況,一些不必要的檢查給企業帶來了很大負擔,一定程度上干擾了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生態環境部執法局這位負責人説,將正面清單政策導向由“支援相關行業企業復工復産的應急措施”轉變為“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推動執法方式轉變,形成政府企業多方共治的制度化、常態化措施”,提升了監管執法的精細化水準,有效防範執法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提高執法效能,又減輕企業負擔。在他看來,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壓減不必要的現場執法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也是適應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這位負責人談到,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是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執法過程中的差異化管理措施,是推動以非現場執法檢查替代現場執法檢查的制度。“這項制度著眼于減輕企業負擔,推動形成多方共治,是對執法理念、執法方式的探索和創新。”這位負責人強調,生態環境部希望通過深入實施這項制度,逐步提升對企業非現場執法檢查比重,提高通過非現場執法途徑發現環境違法問題的比例,壓減不必要的現場執法檢查次數,鼓勵環境守法,嚴懲環境違法。

  曹立平認為,正面清單制度是對企業的差異化監管措施,目的是為了解決當前執法能力和執法需求之間的突出矛盾,將有限的執法資源集中投放到主觀惡意強、環境影響大的企業,以更好履行執法職責。

  “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是將守法情況好的企業列入正面清單,通過非現場監管方式進行管理。”曹立平説,企業自己發現有環境不當的行為要及時報告,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會從輕處理;如果不及時報告,將依法從重處理。

  正面清單實施動態調整

  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各地要全面梳理分析本行政區域現場檢查的種類、數量,大幅減少各類現場調研指導和執法檢查次數。《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正面清單企業原則上不主動進行現場調研指導,正面清單企業被列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專項檢查範圍的,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同時,《指導意見》還明確對正面清單企業現場執法檢查的啟動條件和程式;要求減少不必要的企業人員陪同檢查和重復性提供材料;推行清單式現場執法檢查;鼓勵探索現場執法事項事先告知制度;不得隨意提高監管標準和要求。

  據曹立平介紹,疫情期間出臺的正面清單制度具有一定的應急屬性,但實踐中發現這項制度有效激發了企業自主守法的意願。“對正面清單企業制定充分信任和支援的政策,同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將違法企業及時清退出清單,都是對外釋放正向激勵信號。”在曹立平看來,此舉有利於鼓勵越來越多的企業爭相加入“正面清單”,推動構建多方共治的大格局。

  “需要説明的是,納入過程由地市生態環境部門主動進行,不涉及企業申報批准。這項制度沒有改變企業環境守法的責任和生態環境部門監管履職要求,不是准許企業從事特定活動,也不是確認企業具備某種特定資格、身份,不屬於行政許可或行政確認。”這位負責人指出,根據《指導意見》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堅持執法工作方向不變,力度不減,嚴格依法履職,對正面清單企業免於或減少現場執法檢查。

  曹立平指出,減少現場執法檢查,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不等同於“不管不問”“降低要求”。“而是要通過非現場執法等方式履行法定職責。”他説,如果發現正面清單企業存在故意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將會嚴懲不貸。

  《指導意見》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納入執法計劃並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有效統籌。同時,明確清單有效期,規定在有效期內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對清單內企業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及時了解企業現狀,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準。在這位負責人看來,這也是防止對正面清單企業“不管不問”“失于監管”的重要措施。

  此外,《指導意見》還明確了正面清單企業嚴重違法的懲處措施。這位負責人説,正面清單企業未主動報告情況,或存在其他惡意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移出正面清單,還要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向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要求,2021年9月底之前,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牽頭對現有清單內企業全面梳理、嚴格篩選,按程式重新確定正面清單企業名單並公佈。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