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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大保護中的湖北司法力量

2021-05-06 10:38:00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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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大保護中的湖北司法力量

  打造專業審判組織體系構建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 本報記者 劉志月

  在保護好長江重要庫區、核心水源地生態環境上,湖北法院又有新動作。

  4月28日,環丹江口水庫環境資源審判司法協作聯合調研活動在湖北十堰丹江口市舉行。

  聯合調研活動中,鄂豫陜三省高級人民法院共同簽署了《關於環丹江口水庫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議》,進一步強化長江流域省際法律適用統一,在落實“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要求、用最嚴格司法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上走出了新路子。

  湖北地處“長江之腰”,保護好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為長江經濟帶高品質、綠色發展保駕護航,湖北法院一直在努力。

  “我們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以長江保護法正式施行為契機,落實好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為守護好長江母親河、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貢獻湖北司法力量。”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遊勸榮説。

  優化審判體系

  十堰市房縣是漢江重要支流集聚地,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重要生態屏障。

  4月22日,第52個世界地球日,房縣人民法院生態環境保護法庭正式掛牌。

  按照工作計劃,房縣法院還將在青峰、軍店、門古、大木四個鄉鎮設置生態環境保護巡迴法庭,在五台山國家森林公園、野人谷省級自然保護區設置兩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基地,並在姚坪鄉庫區設置水域生態環境增殖放流區,爭取實現轄區環資審判全覆蓋。

  “房縣法院構建環資審判地域管轄和流域(區域)管轄相結合的探索,是全省法院推進環資審判專門化的一個縮影。”湖北省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張樂喜説。

  2014年,武漢、宜昌、十堰、漢江中級法院和武漢海事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專門審理環境資源案件。

  2017年,湖北省高院出臺《關於環境資源審判模式與管轄設置方案的意見(試行)》,對全省環資案件集中管轄制度進行調整。

  2018年2月,湖北省高院正式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

  2019年4月,湖北省高院和五個中院開始實行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案件管轄制度,各級法院及時調整充實審判力量,培養適應“三合一”歸口審理模式需求的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團隊。

  今年2月1日,湖北省編辦同意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等10個重要生態環境保護區的縣級法院相關業務庭加挂“生態環境保護法庭”牌匾。

  同時,湖北省高院指導未設立專門機構的中基層法院建立穩定的審判隊伍,確保環資審判工作有分管領導、有專門團隊、有聯絡人員,形成全省法院“1+5+10+N”環資審判組織體系。

  目前,湖北省三級法院共設立專門環境資源審判庭6個、專門環境保護合議庭18個、兼職合議庭104個,三級法院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體系初步建成並日臻完善。

  強化協調聯動

  長江保護法正式施行前夕,湖北省高院召開了“實施長江保護法座談會”。座談會披露,近年來,湖北省涉長江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數量穩居全國前列。

  截至2020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檢察機關及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820件,其中民事公益訴訟53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476件、行政公益訴訟291件。

  這是湖北法院強化與檢察機關協調聯動、用最嚴尺度、最高標準、最優程式推進長江司法保護工作的一個展現。

  為凝聚長江大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合力,今年4月,湖北省高院聯合長江水利委員會、省公安廳等13家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簽訂《關於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構建長江流域(湖北段)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協調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凝聚長江大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合力。

  除了加強省內之間協作配合外,湖北高院還積極推動構建長江經濟帶區域環境資源司法協同互動機制。

  在最高人民法院統籌指導下,湖北省高院與長江經濟帶其他省市以及青海省共同簽署《長江經濟帶11+1省市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議》。

  湖北省高院與湖南省高院聯合召開環洞庭湖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協作會議,並簽署《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環洞庭湖環境資源審判司法聯動協作框架協議》。

  十堰市鄖陽區法院、丹江口法院、鄖西縣法院與河南、陜西的相關基層法院共同制定出臺了《關於建立司法聯動機制協同為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鄂豫陜三省六法院為“一庫清水永續北送”共築司法屏障。

  加強生態修復

  2020年9月,湖北省首個“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修復基地”誕生,由武漢海事法院環資庭與荊州市生態環境局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遊區分局共同設立,是一個融合巡迴審判、科研實踐、法治教育、環保宣傳和生態修復於一體的多功能基地。

  首個司法保護修復基地的設立,是湖北法院貫徹落實長江保護法、推動長江生態修復的具體行動之一。

  湖北各級法院在涉環境資源案件審理中高度重視生態修復工作,突出生態的後期維護和補植,使司法審判轉化為護航綠水青山的“再生動力”。

  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李某、陳某等8人非法捕撈水産品罪一案中,被告人在長江枝江禁漁水域多次非法捕撈水産品2600多千克,破壞了長江生態環境,全部被判處刑罰,並判令在電捕魚水域增殖放流成魚3998千克、幼魚1747835尾。

  2020年6月,湖北省高院開展“推進長江流域十年禁漁司法行動”,在長江邊公開宣判了5起非法捕撈水産品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現場採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93213尾成魚和幼魚修復長江水生態。

  自2018年以來,為促進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和環境公益訴訟資金的有效管理,湖北省高院積極與省直十多個有關部門溝通並多次座談磋商,推動了《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制定實施。

  “我們將進一步落實‘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要求,推進長江跨區域司法協作、全流域協同治理,堅持保護髮展與治理環境並重、打擊犯罪與保護生態並行、防治污染與修復生態並舉,為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提供更加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務。”湖北省高院副院長周佳念説。

  本報武漢5月5日電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