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産制度為“誠實但不幸”者創造重生之機
“開展個人破産制度改革試點。”近日,中辦、國辦印發了《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文件中一大亮點是個人破産制度改革再次被提上議程。
從2019年9月,溫州市審結全國首例“個人破産”案,到去年8月,深圳市審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再到《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出臺,既有地方實踐,又有頂層設計,為完善我國各類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暢通退出渠道提供了有力支撐,防止因利益糾葛久拖不決帶來的多輸局面。
很多人印象中,破産是企業法人的事情。其實,過去的企業破産法只是“半部破産法”,個人領域是空白的。如今,自然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愈發活躍、愈發重要,比如借貸、投融資活動中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得不到有效規範和解決,將妨礙經濟秩序、激起社會矛盾。
還有很多人的直觀理解是,個人破産後,“老賴”不用還錢了。這恰恰理解反了。個人破産制度不是對“欠債還錢”的顛覆,而是以債務人誠信為前提,更好地實現“欠債還錢”,否則誰還敢借錢出去?以深圳出臺的條例為例,對於惡意逃債或破産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産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法院對債務人的所有收入來源和財産進行控制,保證破産救濟與信用教育並舉。
個人破産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必要配套措施,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推出個人破産制度,正當其時。從微觀來看,我國已經有上億市場主體,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體,包括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過去,這部分主體一旦遭遇風險,就得以個人名義承擔無限責任,企業的風險無限轉移到個人,這對於那些並無主觀惡意,卻遭“天外來禍”的債務人而言,就顯得殘酷了。
以溫州的全國首例個人破産案件來看,蔡某對企業的200多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個人無法承受,但此案中最終取得4位債權人的諒解,只要按1.5%的清償比例償還3.2萬元,清償完畢滿3年後,可以恢復個人信用。
這就是説,個人破産制度可以為那些“誠實但不幸”的個體經營或個人創業者吃下“定心丸”,防止“一棍子打死”,以增強微觀經濟的自我造血功能。
從我國的宏觀層面看,加速市場出清,發揮市場機制的優勝劣汰機制,是經濟高品質發展的內在要求。對經營失敗的誠實市場主體給予適當包容,可以起到正向激勵的作用,增強了經濟的韌性。對盲目激進經營和過度負債者,把關口前移,控制信用風險連鎖反應,有利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改革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個人破産制度改革正在路上,要充分吸收國內外先進實踐經驗和技術手段,打破個人存款、房産、股權、虛擬資産等多領域財産的資訊“孤島”,不讓逃廢債鑽空子;堅持市場化、法治化路子,落實到位、懲戒要嚴,防止債務人濫用;還要從全方位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為這項試點改革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