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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甘寧邊區如何開展司法調解工作

2020-09-20 12:54:00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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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3年6月,陜甘寧邊區政府發佈命令,頒布首個調解法規——《陜甘寧邊區民刑事件調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各級幹部特別是司法幹部,應詳細研究,耐心執行,以達減少訴訟,增進人民福利之目的”。經過不懈探索和有力推進,司法調解成為邊區“大調解”工作的領跑者和主力軍,贏得了廣大群眾的稱讚和信任。

  貫徹基本精神,保證司法調解工作方向不偏

  《條例》是做好新民主主義社會民間糾紛調解工作的基本遵循,其基本精神就是“宜調應調,減少訟累”。邊區高等法院一以貫之執行邊區政府命令,指示邊區各級司法機關深刻領會好、堅決貫徹好《條例》的基本精神,保證司法調解工作方向不偏、力度不減。

  從司法調解的角度去看,《條例》對宜調原則規定了兩個必須條件。一是宜調的範圍包括一切民事案件和《條例》所列22種類型刑事案件之外的其餘各類刑事案件;二是當事人同意調解。針對當時對刑事案件是否宜調的爭議,《條例》頒布之初邊區高等法院重點就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進行了闡釋,指明瞭刑事案件宜調的工作方向。一方面明確了17個類型的受害主體屬於私人的刑事案件,要求大膽試行調解,特別指出傷害、侮辱、毀損及侵佔私有財産等案件要先行先試。另一方面明確司法幹部要“斟酌實際情況,得受害人同意,以及刑事政策上的實益,靈活運用,分別辦理”,確定宜調或者不宜調。還專門舉例説明:比如要留心考察刑事被告人的品質、知識、職業、生計等,“如其平日是務正業的,並非惡劣或流氓之類,而其家庭生計又全賴彼一人維持者,偶一觸犯刑章,可以利用調解方式進行調解”。又如盜竊罪,對初犯者,如果能讓被害人恢復其損失獲得實益則宜調解,對累犯者不宜調解。

  在司法調解工作實踐中,尤其在縣一級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強迫調解、調解一些不宜調解的刑事案件、宜調的案件沒有調解而簡單化一判了事等偏離“宜調應調”基本精神的情況,群眾意見也很大。對此,邊區高等法院專門發出指示進行糾正,重申基本精神。特別指出:“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式,不得加以任何阻止或留難”“刑事案件如反革命、土匪、殺人、搶劫、盜竊、拐騙、賭博、吸大煙、販毒等危害社會行為,須送司法機關審理,一律不準調解。刑事案件,如屬因一時氣憤或過失引起的輕微傷害,群眾不反對調解者,亦得調解解決”。

  推行操作實務,促進司法調解工作規範開展

  邊區高等法院著眼于增強司法幹部的調解工作技能,基本構建起司法調解工作全鏈條式的操作實務,通過下達指示、司法工作會議報告、法院院長解説等方式予以推行和解釋,尤其要求司法幹部重視細節把握,促進司法調解工作規範開展。

  在程式步驟上,要求司法幹部必須將案情全部了解,得出是非曲直之所在,還必須了解當事人心理,以及當事人的生活情況,酌定調解方案。而後耐心説服,獲得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承諾。指出當事人“以氣爭時,待畢其詞,再為説服”。

  在工作態度上,指出調解過程中司法幹部要平和、耐心。“平和”要求“始終如一,勿矜才,勿生氣,寓教育感化之意于處理案件中”。“耐心”要求“一次、兩次不能解決,可展緩時日,留當事者以融解醒悟之機”“如初次調解承諾後,復又翻異者,亦可再次進行調解,要耐得煩,忍得氣,態度要莊正誠懇,要苦口婆心,不可存躁急和厭惡的心理”“人非草木,總有回心化悟之時。倘仍固執不悟,無理而爭持不休,再予以合理判決”。

  在提出調解辦法的原則把握上,強調要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顧民間善良習慣,既合人情又合法理。違反政府政策法令或遷就民間落後習慣都是錯誤的,必須予以耐心的説服和糾正。舉例“如濟貧恤幼、土地永佃權、開荒三年不問主等,就是善良習慣;戶族買賣優先權、為兒打砂鍋等,就是落後習慣”。

  在調解筆錄製作上,要求司法幹部必須記錄雙方當事人承諾的條件,當場朗誦無誤後,由雙方當事人署名蓋章或指印存卷。再照此雙方承諾的條件製作調解筆錄,並寫明係雙方各自情願並無壓抑強迫字樣,送發雙方當事人收執為據。

  樹立學習標桿,引領司法調解工作邁步前進

  1944年1月,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在邊區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所作報告的“關於改善司法工作”部分首次提出“提倡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的工作要求。1944年3月,《解放日報》刊登題為《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的文章,用一個判決案例和兩個調解案例解讀了什麼是馬錫五的審判方式,最後歸結為“一句話: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這就是充分的群眾觀點”。

  時任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的馬錫五是實施新民主主義司法政策實踐中涌現出的優秀司法幹部的傑出代表,被群眾譽為“馬青天”。他堅持宜調則調,宜判則判,走出法庭依靠群眾就地開展審判和調解的工作方式,為高效司法找到一條成功之路。林伯渠高度讚揚馬錫五審判方式是執行司法政策的新創造。

  1944年6月,邊區政府在《關於普及調解、總結判例、清理監所指示信》的“關於司法調解”部分專門明確馬錫五審判方式也是司法調解方式,指出“是審判也是調解”“這方式的好處:政府和人民共同斷案,真正實行了民主”,“要發揚這方式,重大又複雜的案子,定要這樣做”。馬錫五審判方式實質上就是面對宜調的訟案,以司法幹部為主導,把司法調解與民間調解有機結合起來,凝聚群眾智慧和力量來息訟止爭。

  在邊區政府和邊區高等法院的大力推動下,面對人少案多的現狀,廣大司法幹部積極行動起來,走出法庭深入鄉村,在司法調解實踐中創造性地學習運用馬錫五審判方式打開了工作局面,大大提高了調解效率和當事人滿意率,加快了工作進度,獲得了群眾的稱讚和擁護。邊區時期涌現出不少典型例子。比如邊區高等法院司法幹部帶頭學習馬錫五審判方式,以上率下。1944年8月初至9月13日,邊區高等法院司法幹部聯合清澗縣司法幹部在該縣的一個鄉,發動群眾召開調解大會,對於糾紛案件,一一經過群眾查清事實,評論誰是誰非,然後由鄉村負責人會同群眾選出的公正人士,進行説服教育,勸導雙方息訟止爭,共調解了土地糾紛20余件,群眾對這種民主調解方式深表滿意。又比如有著4年多司法工作經驗的赤水縣司法處審判員任君順以自身工作實例比較馬錫五審判方式進行研究來改進工作,在短時間內就調解了多個疑難案件,工作進步很快,他的事跡被《解放日報》報道。

[責任編輯:樊繼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