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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借還是不借?

2020-08-24 20:15:00
來源:中央政法委長安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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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紙借條

  卻可能攪動資本市場

  活躍的民間借貸

  像一塊磁石

  總是牽引著最聰明的資金

  讓人又愛又恨

  “只有10塊錢的資本

  做了200塊錢的事情”

  可能造成兩種完全不同的結果

  一種是金融援兵

  另一種則可能引發

  系統性金融風險

  近日最高法公佈數據

  民間借貸糾紛

  每年收案量超200萬件

  是審理案件數量最多的類型之一

  同時最高法還發佈了一份修訂文件

  名字有點長但挺重要的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有媒體這樣評價

  “這是民間借貸劃時代的巨變”

  2020上半年“黑天鵝”不斷

  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

  給經濟發展帶來了嚴峻考驗

  很多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

  這就是新規出臺的現實背景

  為經濟齒輪加速的民間資本

  對我們來説意味著什麼?

  有哪些變化?

  簡單説

  一張借條,直通經濟安全

  民間借貸

  看似只濃縮為一紙合同

  卻牽涉著人們的生産生活

  關係到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

  對普通人來説

  大多是在買房買車時

  發出的“江湖救急”

  但對於小微企業來説

  民間借貸則提供了一條

  隨時需要的“輸血”渠道

  有些企業

  申請銀行貸款時

  可能因為資力信用不足

  無法獲得貸款

  或者正規貸款渠道

  審批手續繁瑣

  極易出現資金鏈斷裂的危機

  比如江蘇省南通榮達工具廠的負責人

  今年2月接受媒體採訪時就坦言

  自己遭遇了創業以來

  最嚴重的一次資金危機

  “像我們這樣的小廠

  用錢的需求往往是比較短期的

  走銀行的流程可能錢還沒有批下來

  工廠就已經扛不住了”

  左右衡量,工廠負責人

  還是找到了一家網際網路金融公司

  以萬分之五的日息貸了10萬元

  提交資料十天之後就收到了款項

  解了燃眉之急

  這家工廠的案例

  只是民間借貸的一個縮影

  在中國每年參與民間借貸的

  高達上億人次

  資金總額更是超過萬億元

  而這樣的代價則是

  這些企業為了彌補資力信用上的缺陷

  不得不承擔高昂的付息壓力

  這種微妙的平衡

  往往經不起突如其來的衝擊

  當全社會都在為

  餐飲、影視行業的去留揪心時

  更多小微企業

  在民間借貸的門前

  體味著煎熬:

  不借?

  就是放棄過冬的救命稻草

  借?

  付不起高額利息

  無異於飲鴆止渴

  在更宏觀的層面上

  失控的民間借貸市場

  就是金融風險

  乃至經濟危機的溫床

  當貸方失去了

  對資本流向的控制乃至知情

  拉長了的資金鏈條

  讓風險在擊鼓傳花的轉貸中

  層層壘高

  這幾乎只意味著一個結果:

  當最後一個環節不堪重負

  咯吱作響的交易鏈

  就在連環違約中

  像多米諾骨牌般崩解

  沒有人不想要低成本貸款

  最高法對《規定》的修訂

  其實有26處之多

  除去一些程式性、技術性修改

  有三個變化,值得關注

  變化一: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修訂前: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是不超過按年利率24%的標準,但是如果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計算的利息無效,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或抵扣本金或其他利息。修訂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

  利率,聯結著借和貸

  過去很長一段時間

  中國的民間借貸利率

  被24%和36%

  區分為三個區間

  第一個區間

  依法受到司法保護

  借款利率在24%以下

  第二個區間

  不受司法保護

  借款利率在36%以上

  屬於非法、高利貸

  第三個區間

  自然債務區間

  借款利率在24%-36%之間

  法院不反對

  但如果提起訴訟

  法院不會保護

  這就是圈裏人常説的

  “兩線三區”

  不過這都不重要

  本月20日起,都改了

  最大的不同就是

  不再釘死“紅線”

  而是選擇回歸市場

  隨著央行的相關貸款指標浮動

  大大降低了民間借貸成本

  有助於小微企

  挺過疫情帶來的經營困難

  更有意義的是

  通過這條“基準線”

  民間金融體系與正規金融體系

  將從割裂走向聯通

  整個金融市場的運作

  也將更加有效

  變化二: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效力修訂前:“借款人是否知情”是高利轉貸行為效力判斷的要件修訂後:只要“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合同即告無效

  原先的規定

  其實出於保護借款人利益的考慮

  但也讓不少企業

  打起自己的“小算盤”

  套取銀行貸款再次轉貸

  “空手套白狼”

  從而賺取利息差

  辛辛苦苦幹實業

  還不如放貸來錢多、來錢快

  資本的逐利性也必然

  讓資金流向更容易賺錢的民間借貸渠道

  久而久之

  實體經濟萎縮

  而真正想要幹實業的企業

  又面臨融資難、融資貴難題

  這樣的做法不僅擾亂了

  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高利貸”“套路貸”的風險

  也會隨之而來

  本次《規定》修訂後

  明確了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無效

  這樣不僅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

  更有利於保障金融機構

  掌握每一分貸款的動向

  精準落進實體經濟的口袋

  做到“沒有中間商賺差價”

  變化三:進一步整治了違法放貸行為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

  借千元還十萬的“套路貸”

  曾是打擊重點

  引誘青年學生超額消費的“校園貸”

  也引起廣泛憤慨

  最高法專門在新規中

  增加了這樣一條

  民間借貸合同的無效情形

  對市場準入進行了重新界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意味著

  那些未取得放貸牌照的

  職業放貸人和機構將徹底出局

  非法“校園貸”“套路貸”

  也將失去法理依據

  而更符合傳統民間借貸範疇的

  親人、朋友、熟人之間的借貸

  將繼續得到保護

  管住借條

  就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兼聽則明的慎重

  是維護最大多數人長遠利益的保障

[責任編輯:王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