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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選管會:香港法例沒有所謂“初選”機制

2020-07-15 10:34:00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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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近期香港反對派組織所謂立法會“初選”,香港選舉管理委員會14日明確表示,香港法例並沒有所謂“初選”機制,任何所謂“初選”並不構成特區立法會選舉或公共選舉程式的一部分。

  選管會當日發表聲明,強調選舉是嚴肅的事情,選舉程式受有關選舉法例嚴格監管,公共選舉必須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

  聲明表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任何藉賄賂、武力、脅迫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行為,均屬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7年;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必須就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無論最終是否報名參加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只有候選人及其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可招致選舉開支,否則即屬非法行為。

  聲明表示,根據《立法會條例》,已遞交提名錶格的候選人,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撤回其提名。現行法例不容許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退選,也沒有所謂“棄選”機制。

  聲明指出,公眾包括候選人及其他有關人士如果懷疑有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應向廉政公署舉報。選管會接獲有關投訴會嚴正處理,轉介執法機關跟進。

  聲明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

[責任編輯:樊繼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