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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臺腔:香港,不能成為國家安全的法外之地

2020-05-25 22:11:00
來源:海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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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作關於民法典草案的説明、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由中央直接為香港製定一部“國安法”,這是2020年中國兩會及疫情中的世界政治體系的一件大事。

  作為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一部國安立法,引起了香港地區、臺灣地區、美國甚至更多西方國家的密切關注。美國甚至發出制裁威脅。這部法律引起的初期反應,充分證明了中央立法之精準、必要與正當。

  中央立法,有依據

  國家安全事務在任何現代國家都屬於國家一級的立法許可權,也是主權權能最為關鍵的體現。

  無論是聯邦制還是單一制國家,在國家安全立法上都必然由中央主導,地方處於法律實施與執行配合的地位。歐美國家都將國家安全立法作為中央事權。翻閱美國法典,其國家安全立法名目繁多,基本上以聯邦立法為主。

  在憲法與基本法上,23條立法以對香港特區授權的方式賦予特區制定國家安全法的憲制性義務及相關許可權。這一授權安排是出於香港回歸過渡期及回歸初期對香港社會的信任與愛護,希望香港社會能夠和特區政府共同努力完成這一本屬國家範疇的立法任務。

  回歸23年來,我們看到特區政府沒有自治能力完成這一立法,香港社會難以凝聚充分共識支援立法,導致香港的國家安全一直在法律上懸空,導致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持續受損,在反修例運動中暴露更為嚴重。為結構性彌補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漏洞,中央直接立法具有顯著的必要性、緊迫性和正當性。

  全國人大是中國憲法上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香港基本法的立法主體和修改主體,由這一最高立法權威作出立法決定,有利於賦予“港版國安法”以權威性、規範性和有效執行性的合法性基礎。

  全國人大決定可為其他國家機關及特區政府進行更為具體的國家安全制度建設及執行機制建構提供法律目標、原則、框架和規範性思考方向,是涉港國家安全立法的“提綱挈領”之舉。

  反對套路,不新鮮

  香港反對派質疑這部國安立法的正當性,甚至以破壞“一國兩制”的政治大帽子蠱惑人心,在香港社會還具有一定的誤導性和負面影響。這是香港反對派條件反射式的政治反對套路,2003年立法時用過,2019年反修例時也用過,並不新鮮。

  《決定》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這樣的法律利益和香港所有人的自由權利是相相容的。《決定》只針對非常有限、典型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基本不涉及香港普通人既有的自由權利。

  真正危害香港人自由權利的反而是一部分人過度濫用自身權利破壞法治、歧視和迫害和平守法市民以及挑動香港顛覆國家行為的那些黑暴勢力。

  以中央直接立法實施的方式遏制非法的黑暴勢力,界定清楚香港自由權利的法律邊界,有助於重塑香港法治權威、保護絕大多數和平守法市民的自由權利並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固有優勢。

  香港的黑暴勢力推行的勇武路線,是完全非法和破壞性的,根本不是對基本法上的言論、遊行示威等合法權利的行使,而是破壞法治、散佈仇恨、製造撕裂以及迫害不同意見人士的極端本土行為。

  中央立法就是為了懲治這些極端本土勢力、穩固香港法治根基、保護市民自由權利的正當合法的制度建設行為。香港黑暴勢力沒有任意犯罪的自由,中央有依法保護市民自由權利的憲制性責任。

  外部干預,難得逞

  與香港反對派的例行性反對相呼應,美國政要的威脅和制裁預期也是在中央意料之中的。中央治港動輒得咎,只有“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才能勉強讓美國滿意,忍辱負重更是被視為政治上軟弱可欺。這是美國霸權邏輯的一貫做法和心態。

  中國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履行管治香港的憲制性責任,美國的威脅和制裁是非法的長臂管轄和對中國內部事務的侵犯,也是對香港自治權力的挑釁。

  美國威脅取消香港單獨關稅區地位,將使中美關係進一步惡化,也對香港平臺上其他西方國家的經濟與市場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相信只是美國的單方舉措,不會得到盟友的嚴密追隨。

  香港的單獨關稅區地位並非美國法律確立,而是由中國法律及WTO法律共同確立,是全球多邊主義貿易體制的一部分。

  香港受WTO法律保護,得到美國之外絕大部分WTO成員國的認可與支援。美國的極端制裁措施將産生嚴重的回火效應,加速美國與WTO及全球主流經濟體系的“脫鉤”,加速美國經濟體的自我孤立化,也嚴重損害美國企業在港利益及通過香港投資中國內地的巨大商業利益。

  筆者以為,特朗普政府承受不了極端制裁香港帶來的政治回火效應,也承受不了選情逆轉的懲罰性後果。

  當然,除了極端制裁措施,美國確實可能採取常規性制裁措施,比如制裁港版安全法規定的相關執法機構和人員,對港美貿易施加一定的限制,等等。

  這些制裁措施對香港和中國利益會有一定的損害,我們應當保留及堅定實施精準的反制措施,進一步保護和促進香港的國際地位和發展優勢,對準美國制裁措施的相關議員及行政官員進行利益調查、出入境管制和更深層次的檢控處理。

  本次立法就有規制外部干預的制度目標,美國自我暴露,主動干預,正好可以“試刀”立威,向香港和世界展示中國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意志和執行力。

  法律落地,需配套

  具體到這部國安法落地之後,香港仍有繼續完成23條立法的憲制性責任。全國人大決定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立法行為,與香港基本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位階,是全國人大持續構造香港特區制度的規範創制行為。人大決定並不取代23條立法,香港本地仍有基本法上的憲制性義務完成本地立法及增強執法機制。

  中央立法為香港本地立法提供示範、監督和促進。無論香港本地是否跟進立法,完成“未完成的答卷”,中央立法都已直接生效並實施,對在香港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最緊要和最典型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直接規制。

  如果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借此機會凝聚本地立法共識,完成23條立法,則可與中央立法共同構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

  維護國家安全,需要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央相向而行,需要香港社會認識到國家安全不是“身外之物”,不是“洪水猛獸”,而是現代法治體系的必備成分,是與香港每一個人的生命、財産和安全息息相關的,是香港社會擺脫極端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破壞與侵犯的最權威有效的制度依靠。

  (田飛龍,北京航空航太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責任編輯: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