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民航中小機場補貼向深度貧困地區傾斜
人民網北京5月9日電 (任妍)近日,記者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日前聯合發佈實施新修訂的《民航中小機場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中央財政從民航發展基金中安排資金,對年旅客吞吐量在200萬人次及以下的民用機場進行補貼,補貼政策向深度貧困和邊疆邊境地區機場傾斜、向小機場傾斜、向安全管理傾斜。
該暫行辦法規定,根據所在地區和旅客吞吐量,全國年旅客吞吐量在200萬人次及以下的民用機場分為3類6檔共18類,分別按相應的標準享受固定補貼和變動補貼。同時,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地區民航機場運營給予支援。
其中,根據經濟發展水準,將全國分為3類地區:第一類地區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蘇、山東、福建、廣東、遼寧;第二類地區包括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吉林、黑龍江、海南;第三類地區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雲南、貴州、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根據機場年旅客吞吐量,將生産規模從最高的150萬—200萬人次(含)到最低的10萬人次及以下分為6個檔次。補貼金額最高的第三類第六檔機場,將得到每年475萬元的固定補貼和35元/人次的變動補貼。
根據暫行辦法,屬於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區、四川涼山州、雲南怒江州、甘肅臨夏州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40%;屬於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甘肅、雲南、廣西、新疆等省(自治區)抵邊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40%;屬於距離最近的省會、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面交通實際距離4小時以上地區,且年旅客吞吐量30萬人次以下的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40%;屬於遼寧、吉林、黑龍江,除和田、阿克蘇、喀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四地州外的新疆機場以及革命老區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20%。同時符合本項多個條件的機場執行最高上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