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嚴厲打擊亂捕濫獵、非法交易野生動物
2月27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下發通知要求,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簡稱《決定》),嚴厲打擊亂捕濫獵、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活動,堅決取締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全面整頓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從業機構,依法清理許可證件及文書,停止一切以食用為目的的經營利用陸生野生動物活動。
通知要求,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集中調配力量,在野生動物重要分佈區、棲息地,實行分區劃片,明確保護責任,全面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特別是在候鳥大規模集群的越冬地、繁殖地、遷飛通道,加大野外巡護看守力度,切實維護候鳥等野生動物種群安全。要主動配合市場監管、網路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對市場上擺賣食用野生動物的攤位、門店、野味餐館等場所一律依法予以關閉、查封,對網路發佈的食用野生動物交易資訊和其他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廣告一律依法予以清除,對違法運輸、寄遞野生動物及製品的,加大查驗追蹤力度,依《決定》加重處罰,切實有效阻斷非法交易鏈條。要建立有獎舉報機制,配合公安機關對大案要案一追到底,形成強大的震懾聲勢,堅決遏制亂捕濫獵、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勢頭。
通知要求,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對本區域所有以食用為目的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經營利用的機構,開展一次徹底的檢查整頓。對違法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經營利用活動的機構,依法加重處罰;對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以食用為目的從事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須撤回並登出所核發的人工繁育許可證件或文書,並一律停止為食用目的出售、運輸野生動物等活動;對從業機構人工繁育種類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已核發人工繁育許可證件或文書的,須一律撤回並登出所核發的許可證件或文書,其人工繁育種群管理適用畜牧法的規定;對從業機構人工繁育種類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或《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已核發人工繁育許可證件或文書的,也一律撤回並登出,今後按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對以食用為目的從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的機構,已取得以食用為目的的經營利用許可證件和文書一律予以撤回並登出或申明作廢。
通知強調,自《決定》公佈之日起,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進口野生動物等活動的行政許可申請。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要制定嚴格的審批條件和程式,列明需提交的證明材料,建立科學評估機制,經審核確認來源合法、符合法定條件的,方可予以批准,並須在批准文件中明確要求申請人依法接受檢驗檢疫。同時,要加強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活動的後續監管,防止濫用、虐待等不當方式,堅決杜絕假借合法渠道從事非法交易活動和食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