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欠薪開啟新階段 農民工權益有保障
依法治欠開啟新階段,農民工權益有保障
帶足工錢 回家過年(權威發佈)
春節將至,為了讓農民工能帶足工錢回家過年,《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近日發佈(以下簡稱《條例》)。國新辦7日舉行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條例》有關情況。
●拖欠農民工工資多發高發態勢得到明顯遏制
“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治理欠薪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拖欠農民工工資多發高發的態勢得到了明顯遏制。”人社部副部長張義全説,2019年,各地查處欠薪違法案件數、涉及勞動者人數和金額,分別比2018年下降33.1%、50.8%和50.4%。
由於一些行業生産組織方式不規範,源頭上建設資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剛性不夠,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屬地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沒有完全落實到位等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尚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根治欠薪工作任務依然繁重。
“《條例》的制定,是近年來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經驗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體現和制度保證,彰顯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視,順應了社會各界對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籲,開啟了依法治欠的新階段。”張義全説。
《條例》用法規的方式再次明確了用人單位、地方政府和部門三方的責任。用人單位要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地方政府應負屬地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部門負監管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發改、財政、公安等部門依職責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
●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有了綠色通道
工程建設領域一直是農民工欠薪問題的高發區,為此《條例》設置專章對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作出規定。
——破解“沒錢發”難題,提出專用賬戶制度。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錢從哪來是關鍵。人社部勞動保障監察局局長王程表示,一直以來,農民工工資沒錢可發或者工錢與工程款相混淆的問題比較突出。因此,《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要開設專項用於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銀行賬戶,建設單位從源頭上將人工費用從工程款剝離出來,確保人工費優先撥付到位,防止人工費與材料費、管理費等資金混同或者被擠佔。
——謹防工資被截留,明確總包代發模式。有了錢,還要解決工資怎麼發,如何發到農民工手裏的問題。王程解釋道,目前,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一般要經過總包單位、分包單位還有包工頭等多個環節,容易出現被截留、剋扣現象。為此,《條例》要求推行分包企業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農民工的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發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確保工資發到本人的手裏。
——用工確認難、工資核算難,推行農民工實名制。“推行實名制,是為了解決工資發給誰、發多少的問題。”王程説,《條例》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要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實名制的登記和管理,如實記錄施工項目實際進場人員、考勤情況。“這是規範勞動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專用賬戶制、總包代發制實施的基礎。”
●為農民工依法維權提供有效渠道
法規的有效性取決於其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威懾性。為此,《條例》明確了欠薪行為的法律責任。
例如,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應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對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再如,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還要約談單位負責人,並作為其業績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針對農民工討薪時的舉證難題,人社部法規司司長芮立新表示,《條例》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一方面,我們要求用人單位要與招用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並實行實名制管理,從而從源頭上預防發生拖欠工資之後的證據不足問題。”
另一方面,當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對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單位將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李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