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註冊制試點經驗適時適度向創業板推廣
科創板註冊制試點經驗適時適度向創業板推廣
■本報記者 姜 楠
10月30日,科創板運作百天之際,以服務創新創業為初衷設立的創業板也迎來10週年生日,關於科創板的經驗總結與如何推廣到創業板自然成為業界討論的話題。
充分借鑒
早在今年年初2月27日國新辦舉行的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新聞發佈會上,履新證監會滿月的主席易會滿就曾明確表示,設立科創板是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具體舉措。這次改革不僅是新設一個板塊,更重要的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向,在發行、交易、資訊披露、退市等各個環節進行制度創新,建立健全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股票發行上市制度,發揮科創板改革試驗田的作用,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這為市場進一步明確了科創板創設的意義,也令市場對科創板後續的運作效果,以及如何推廣經驗充滿期待。
雖然自科創板設立並試點註冊制這一資訊面世,到科創板相關制度設計和創設,再到開板運作滿百天,時間不過一個寒暑,但其更加市場化的基礎制度設計已自成體系,以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定價、配售等機制,大幅放寬漲跌幅限制,優化了融資融券、並購重組、退市等制度安排也令人耳目一新。更重要的是,從科創板百天實際運作效果看,這些制度安排提升了市場資源配置效率,初步經受住了市場考驗。
“在註冊制需要的基礎制度方面,創業板可以充分借鑒科創板。”中航證券研究所所長、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特聘高級研究員董忠雲博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産業部副主任卞永祖也對《證券日報》記者表達了同樣的觀點:“科創板已經開了一個好頭,創業板實行註冊制改革,很大程度上可以借鑒科創板的經驗,比如,在發行流程、交易規則等方面,二者可以有很大的相似性。”
但不可忽略的一點是,科創板是一個嶄新的板塊,制度可以新設,而對創業板來説,實行註冊制,是在原有制度上升級再造。
對此,萬博新經濟研究院副院長劉哲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創業板推廣註冊制需要考慮到存量與新制度的連結,對於註冊制的基本制度,如上市條件、註冊流程等可以進行複製,但是對於推廣方式不宜採取‘一刀切’的方式,應該給市場一定的過渡期,防止對存量企業和已經按照原有規則做好上市準備的企業帶來不必要的衝擊,同時針對新的註冊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防止因為對於新制度的不了解、不熟悉,而導致投資決策偏差。”
劉哲明確建議採用“漸進式”的方式推行創業板註冊制,並設置6個月-1年的並行期,即核準制與註冊制並行。在創業板推廣註冊制的前兩個月,接受新增在審企業,兩個月後不再接收新的在審企業,已經進入在審流程的企業,可繼續按照原審批流程進行IPO,最大限度做好存量在審與新制度的銜接,避免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制度成本。
包容性提升
包容性,一直是業界談及創業板時繞不過去的關鍵詞。尤其是針對BATJ等網際網路企業紛紛海外上市的現實,彼時坊間議論的焦點紛紛指向創業板。如今,科創板推出五套上市標準,允許未盈利、特殊股權結構和紅籌等類型企業發行上市,有針對性地解決了業界的憂慮,一定程度上也算是幫創業板解了圍。
事實上,BATJ等網際網路企業註冊地、盈利情況以及股權架構等多方面特質與當時國內資本市場相關制度存在衝突,並不是創業板自身的問題。創業板設計之初定位於扶持新能源等九大行業,于運作五年後針對現實情況進行了修訂,拓寬了上市企業類型,調整了上市門檻,運作10年間,創業板還在資訊披露監管、退市制度安排、並購重組審核等多個領域不斷探索完善。
“上述改革措施令更多高成長性企業能夠在創業板上進行融資,實施改革後,明顯擴大創業板的服務範圍、引導更多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領域、助力創新創業的同時,也令創業板自身不斷擴充和完善,總體市值規模和市場影響力持續提升。”董忠雲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卞永祖認為,“從創業板自身來看,在上市門檻方面相對於主機板是低的,體現了資本市場普惠性的一面,普惠本身就有包容的成分”,他接著説,“另外,創業板不同於科創板,並沒有強調上市公司高科技的一面,而是包容各行各業,只要有發展前景,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理論上都是可以在創業板上市的,所以從行業角度看,創業板也是具有包容性的。”
可見,植根于深圳這塊改革熱土的創業板,自帶創新基因,不僅在服務定位,在許多基礎制度設計上一直與時俱進,不斷自我革新。但如何在當前資本市場深入改革的大命題下,借鑒和吸收科創板的經驗進一步提升創業板的包容性?
董忠雲提出,創業板與科創板二者在定位上應有所差異,服務的産業領域應各有側重,因此創業板在具體企業上市條件等技術指標和規則層面可以區別於科創板,以便體現出不同的産業導向,最好能夠和科創板形成互補而不是直接競爭,這需要頂層設計上對創業板定位的進一步明確。
卞永祖分析認為,創業板初始設計畢竟是在10年前甚至更早,現在我國大的經濟環境以及企業發展狀態都有了很大變化。談及進一步提升創業板的包容性,他説,“為了更加適應未來資本市場發展的趨勢,我個人認為,這個門檻可以進一步優化,尤其是盈利的條件可以去掉,而應該從更關注企業長遠發展潛力、以及資訊透明度的角度考慮,把決定權更大的讓渡給市場,讓更多的中小企業能夠得到資本市場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