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20億獎補試點 民營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再獲重磅利好
財政部網站29日消息,日前,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財政支援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明確從2019年起,財政部聯合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開展財政支援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工作,中央財政給予獎勵資金支援。
依據《通知》,中央財政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每年安排20億元支援試點城市工作,期限暫定3年(2019-2021年)。對東、中、西部地區每個試點城市的獎勵標準分別為3000萬元、4000萬元、5000萬元。同時,鼓勵有條件的省份參照開展省級試點工作。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可由試點城市統籌用於金融機構民營和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或代償,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補充。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情況回答記者提問表示,印發《通知》旨在鼓勵地方因地制宜、先行先試,探索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有效模式。中央財政採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援試點城市結合實際先行先試,落實好中央減稅降費政策,引導金融資源在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不斷加強經驗總結和推廣複製,促進以點帶面、上下聯動,進一步優化我國金融發展環境,推動實現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增量、擴面、降成本、控風險目標。
對於試點城市的申報評審,上述負責人指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擇優確定轄區內試點城市。為更好發揮統籌資源、優化平臺、創新服務的作用,試點城市一般應為地級市(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下同)、省會(首府)城市所轄區縣、國家級新區。按照試點城市名額分配辦法,每年約可支援60個試點城市,若不考慮同一城市重復申報情況,3年合計可支援約180個試點城市,覆蓋全國地市級行政區達到50%左右。(記者 孫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