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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新三板股票超1年 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2019-07-21 09:04: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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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新三板股票超1年 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息紅利繼續實施差異化個稅 公告自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近日就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發佈公告,其中明確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執行。

  股票託管機構

  應依法劃扣稅款

  據悉,該公告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應納稅所得額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後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證券賬戶取得或轉讓的股票數為每日日終結算後的凈增(減)股票數。

  公告還表示,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掛牌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票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並應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個人應在資金賬戶留足資金,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證券公司等股票託管機構應依法劃扣稅款,對個人資金賬戶暫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證券公司等股票託管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個人補足資金,並劃扣稅款。

  證券投資基金

  所取得的股息紅利適用本公告

  公告明確,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另外,對於證券投資基金從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也按照本公告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另據了解,對於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從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簡稱兩網公司)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此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執行,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本公告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記者 張欽)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