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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李生龍:促進 “三治”融合,健全鄉村治理體系

2019-03-05 14:23:00
來源:法律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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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盛學友 報道】3月4日晚上,在民革界別入駐的北京鐵道大廈,全國政協委員、民革重慶市委會副主委、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生龍,不顧白天的疲勞,接受了本刊記者獨家專訪,聊起了他今年提交的關於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提案情況。

  聊的過程中,本刊記者一下子被他的“三治”融合理論的這個新提法吸引住了:“自治引領、法治保障、德治感化,通過‘三治’融合,最終實現良法善治!”

  已經是半夜時分了,採訪者與被採訪者也都沒有感到絲毫困意。

  通過“三治”融合實現良法善治

  “‘三治’融合的含義什麼?什麼情況下提出‘三治’融合這個觀點的?‘三治’融合、良法善治與鄉村治理及依法治國有何內在邏輯?”本刊記者提出了一連串的問題。

  李生龍委員從路徑、目的、終極價值取向三個方面向本刊記者進行了釋疑解惑。

  首先,“三治”融合給出了鄉村治理體系的構建路徑。

  “三治”融合的含義是:

  自治是鄉村治理體系的基礎,我國實行村民自治制度,村民是鄉村治理的重要主體,鄉村自治做好了,就能充分激發廣大農民的積極性;

  法治是鄉村治理體系的保障,鄉村治理必須實現法治化,自治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德治則是鄉村治理的支撐,有利於提升自治與法治的效能,提高鄉村治理的水準和品質。

  其次,“三治”融合目的,是為了實現鄉村的良法善治。

  良法善治本身是一種多元治理、和諧治理的社會形態,“三治”融合的治理思路是基於當前中國鄉村社會結構樣態、發展狀況、鄉村公共事務複雜多元化等特點提出的,符合中國國情特點的新型鄉村治理體系,與多元共治的良法善治目標相契合。“三治”融合能夠激活鄉村治理主體的協同力、融合力和創造力,發揮法治與德治正向價值,最大限度地包容、化解鄉村治理中的矛盾與衝突,實現涵養人格美德、凈化文明鄉風、農民安居樂業、農村社會安定有序的良法善治目標。

  再次,通過‘三治’融合實現良法善治,終極價值取向是全面實現依法治國。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也在基層。鄉村法治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石,建設‘三治’融合的鄉村治理體系,能夠實現鄉村的和諧穩定、長治久安、永續發展,有了鄉村的良法善治,鄉村法治才有了基本保障,全面依法治國的目標才能最終實現。

  李生龍委員告訴本刊記者:“三自融合一一良法善治一一全面依法治國,是循序漸進、層層遞進的一個邏輯關係。”

  走訪調研鄉村治理困境

  李生龍委員多次回到家鄉,與家鄉老百姓聊天交流,了解村民對完善鄉村治理體系的迫切需要。實地考察走訪重慶部分鄉村,與鄉村基層幹部交流,深入了解當前鄉村治理體系存在的問題、困境。

  在走訪調研的過程中,李生龍委員發現,健全的鄉村治理體系是實現鄉村振興的基石,但當前鄉村治理實踐落後於鄉村振興的需求。

  同時,由於現有鄉村治理的頂層設計不完善、體制機制不健全、不同治理主體之間利益衝突,鄉村治理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村級組織事務處理能力弱化,村民自治參與度低;基層幹部群眾法治意識不強,鄉村法治生態欠佳;傳統鄉土文化斷層,道德倫理約束式微”。

  李生龍委員調研後認為,針對鄉村治理體系中的問題,必須創新鄉村治理體系,探索符合國情的治理模式,促成自治、法治、德治有機結合,相互銜接和補充,實現農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破解“三農”發展瓶頸,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美麗鄉村。

  鄉村治理三方面問題凸顯

  健全的鄉村治理體系是完善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一環,也是實現鄉村振興的基石。李生龍委員調研後認為,我國鄉村治理滯後於鄉村發展,已成為制約“三農”發展的瓶頸,新形勢下鄉村治理問題凸顯,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村級組織事務處理能力弱化,村民自治參與度低。鄉村治理事務仍主要依賴上級黨委政府,現有的自治機制中,村務自我管理、村民自主服務、村民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村民參與自治事務少,對村自治組織缺乏信任感。

  二、基層幹部群眾法治意識不強,鄉村法治生態欠佳。留守鄉村的“老弱”人群,文化素養與法治意識欠缺,“能人”與“賢人”缺位,村務監督功能喪失。部分村一級組織被惡勢力或“村霸”掌控,涉黑涉惡事件時有發生,少數幹部獨斷專行、假公濟私、濫用職權,惡化了鄉村治理的法治環境。

  三、傳統鄉土文化斷層,道德倫理約束式微。以宗族觀念、鄉村習俗、村規民約為基礎的傳統文化受到市場經濟“利益至上”等價值觀念衝擊,鄉土秩序傳承日漸中斷,傳統道德和倫理觀念的約束力漸失,村級組織自主解決糾紛的能力弱化。

  “三治”融合四點建議

  李生龍委員告訴本刊記者,黨的十九大提出了鄉村振興戰略,包括今年在內至今發佈了16個關乎“三農”發展的中央一號文件,“足見黨中央、國務院對鄉村振興空前的高度重視”。

  黨的十九大也為健全鄉村治理體系提供了綱領性指引,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應有效發揮自治的引領作用、法治的保障作用、德治的感化作用,在“三治”並舉的基礎上,促成“三治”相輔相成、融會貫通,實現鄉村善治。

  將“三治”融合發展、整體推進作為良法善治的抓手、路徑或者方法,最終實現鄉村振興、依法治國的終極價值目標。

  為此,李生龍委員提出四點建議:

  一、強化黨委政府領導,凝聚各方力量為“三治”融合築基。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通過派駐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等形式,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整合現代鄉賢和宗族力量,使其以文化道德力量教化鄉民,增強鄉民的認同感和歸屬感;鼓勵、支援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在鄉村治理中發揮作用,擴大其在鄉村建設、公共服務、矛盾化解等方面的參與度,厚植鄉村社會治理根基。

  二、強化自治的引領作用,以自治促進法治與德治相容互濟。加強規範有序、自主創新、充滿活力的鄉村基層治理體系建設,引導鄉村治理重心下移,激發村民主人翁意識,凸顯“三治”融合的主體價值。尊重村民自主判斷,在法律規則普適性與鄉村需求差異性之間尋找結合點,制定符合鄉情民意的治理規範,促成傳統道德與現代法治的有序接軌、規則治理與鄉規民約的交融互通,增強法治的接受度。關注村民的倫理認同與道德共識,根據村民認可的道德規範和風俗習慣提煉村規民約,促進村民對德治的認同和自覺信守。

  三、堅持法治的保障作用,以法治保障自治與德治健康發展。強化法律在保護農民權益、維護鄉村秩序、化解矛盾糾紛等方面的權威,促使“三治”融合有法可依、有據可循。以規則指引鄉村治理實踐,培育村民規則意識和法律信仰;發揮法律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功能,加強自治主體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開展工作的能力。以法律的強制約束力為保障,為鄉村德治發揮作用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抑制傳統道德文化中的消極因素,讓德治在法治框架內充分助力。

  四、注重德治的感化作用,以德治助推自治和法治平穩運作。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引重塑鄉村道德秩序,大力培育“三治”融合文化基因,為厲行自治和法治提供情感基礎。注重優秀傳統道德“春風化雨”、“潤物無聲”的感化作用,營造鄉村崇德向善、明德惟馨的德治氛圍,提升村民道德水準與自治能力。弘揚德治的正向價值,發揮道德內在的浸潤、規範、約束作用,培養遵規守矩、崇德尚法的文明鄉風,降低法治的實施成本,推動鄉村良法善治行穩致遠。

  “自治引領、法治保障、德治感化,通過‘三治’融合發展、整體推進,最終實現良法善治。”李生龍委員最後再次強調説:“其中,‘三治’的融合發展、整體推進十分重要,‘三治’中的自治、法治、德治相互依撐、缺一不可。”

  採訪結束後,本刊記者覺得,李生龍委員的“三治”融合實現良法善治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這個提案,是在現代化進程中實現依法治國的一把“鑰匙”!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