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在新的起點上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中國共産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于2018年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習近平作重要講話。 新華社記者 鞠鵬/攝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會議經表決,通過了監察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三號主席令予以公佈。左圖為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閉幕會正在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新華社記者 丁海濤/攝),右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本刊記者/攝)。
在中央蘇區、延安時期,我們黨探索了一套對蘇維埃政府、邊區政府和革命根據地人民政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辦法。 上圖為江西瑞金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工農檢察委員會舊址;下左圖為當年江西興國縣高興區蘇維埃政府工農檢察部設置的控告箱;下右圖為《紅色中華》報關於中央印刷廠等單位貪污案查處結果和檢舉于都縣蘇維埃工作人員營私貪污案的報道。 中共江西省贛州市委黨史辦供圖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部署,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改革。我們以這個題目進行集體學習,目的是深化認識、增強信心,在新的起點上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為新時代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就一直思考和謀劃如何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形勢,在強化黨內各方面監督的同時,更好發揮監察機關職能作用,強化國家監察,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在黨中央領導下,中央紀委組織協調,從北京、浙江、山西試點探索到全國推開,再到組建國家和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改革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
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效初顯
黨的十九大提出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把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列在深化黨中央機構改革方案第一條,形成以黨內監督為主、其他監督相貫通的監察合力。經過一段時間努力,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經顯示出多方面成效。
一是有利於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我們把行政監察部門、預防腐敗機構和檢察機關反腐敗相關職責進行整合,解決了過去監察範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優化了反腐敗資源配置,實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二是有利於對公權力監督的全覆蓋。我們把所有行使公權力人員納入統一監督的範圍,解決了過去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權力人員處於監督之外的問題,實現了對公權力監督和反腐敗的全覆蓋、無死角。
三是有利於堅持標本兼治、鞏固擴大反腐敗鬥爭成果。黨的十九大以來,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充分發揮新體制的治理效能,收攏五指,重拳出擊,不敢腐的震懾效應充分顯現,一批腐敗分子投案自首,標本兼治綜合效應更加凸顯。
實踐證明,黨中央關於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是完全正確的。我們要保持戰略定力,持續深化改革,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範化,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扎牢不能腐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
二、加強對公權力的監督
我講過,國家之權乃是“神器”,是個神聖的東西。公權力姓公,也必須為公。只要公權力存在,就必須有制約和監督。不關進籠子,公權力就會被濫用。馬克思強調,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一切公職人員必須“在公眾監督之下進行工作”。列寧強調,要提高監督機關的地位、規格、權威,建立起包括黨內監督、人民監督、法律監督在內的監督體系,以防止公職人員成為“脫離群眾、站在群眾之上、享有特權的人物”。
我們黨從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視權力監督問題。在中央蘇區、延安時期,我們黨探索了一套對蘇維埃政府、邊區政府和革命根據地人民政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辦法。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對加強公權力監督進行了不懈探索。黨的十八大之後,我們黨在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切實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和努力,目的就是要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幸福。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強對公權力和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有效性作為著力點,推進公權力運作法治化,消除權力監督的真空地帶,壓縮權力行使的任性空間,建立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嚴肅的責任追究機制。
國家監察是對公權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督,監察委員會第一項職責就是“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教育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牢記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切不可隨心所欲、為所欲為,做到秉公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為民用權。要督促掌握公權力的部門、組織、個人強化法治思維,嚴格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決不允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要強化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督促掌握公權力的部門、組織合理分解權力、科學配置權力、嚴格職責許可權,完善權責清單制度,加快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要盯緊公權力運作各個環節,完善及時發現問題的防範機制、精準糾正偏差的矯正機制,管好關鍵人、管到關鍵處、管住關鍵事、管在關鍵時,特別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要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完善“三重一大”決策監督機制,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銳利武器,把上級對下級、同級之間以及下級對上級的監督充分調動起來,增強監督實效。要把日常監督和信訪舉報、巡視巡察結合起來,加強對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對整改抓不好的要嚴肅問責。
“善不可失,惡不可長。”要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要強化監督執紀,及時發現和查處黨風黨紀方面的問題,同時強化監察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問題,把權力運作的規矩立起來。
需要強調的是,權力監督的目的是保證公權力正確行使,更好促進幹部履職盡責、幹事創業。一方面要管住亂用濫用權力的瀆職行為,另一方面要管住不用棄用權力的失職行為,整治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注意保護那些敢於負責、敢於擔當作為的幹部,對那些受到誣告陷害的幹部要及時予以澄清,形成激濁揚清、幹事創業的良好政治生態。
三、完善紀檢監察體制機制
現在,國家監委和省市縣三級監委已經組建完成。在新起點上,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目標導向,堅持問題導向,繼續把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推向前進。
第一,改革目標不能偏。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是要實現標本兼治。要強化不敢腐的震懾,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強化監督和監察全覆蓋的震懾效應,不斷釋放全面從嚴強烈信號。要扎牢不能腐的籠子,把“當下改”和“長久立”結合起來,形成靠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長效機制。要增強不想腐的自覺,引導黨員幹部堅定理想信念,強化宗旨意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營造風清氣正的從政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二,工作職能要跟上。要強化政治監督,做實日常監督,靠前監督、主動監督,堅決破除空泛式錶態、應景式過場、運動式造勢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到位。
第三,各項規則要跟上。要整合規範紀檢監察工作流程,強化內部權力運作的監督制約;健全統一決策、一體運作的執紀執法工作機制,把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結合起來;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式化、制度化,帶動整個紀檢監察系統提高履職品質。
第四,配套法規要跟上。要制定同監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規,將監察法中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具體化,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作有效的法規體系。
第五,協調機制要跟上。要強化對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領導,對內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統籌協調,對外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要旗幟鮮明支援紀委監委行使職權,為其履行職責創造有利條件。要及時研究解決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中遇到的問題,使反腐敗工作在決策部署指揮、資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運用上更加協同高效。紀檢監察機構要發揮合署辦公優勢,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協調銜接,推動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有效貫通,把權力置於嚴密監督之下。
四、規範和正確行使國家監察權
紀檢監察機關肩負著黨和人民重托,必須牢記打鐵必須自身硬的政治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多次談到“誰來監督紀委”、防止“燈下黑”,這就是監督者要接受監督的問題。這對行使監督權的機構和同志同樣適用。紀檢監察機關要馬克思主義手電筒既照別人更照自己,不能只照他人、不照自己。在這裡,我要再次提醒,紀檢監察機關不是天然的保險箱,監察權是把雙刃劍,也要關進制度的籠子,自覺接受黨和人民監督,行使權力必須十分謹慎,嚴格依紀依法。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後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後身。”紀檢監察幹部處在正風肅紀反腐第一線,時刻面臨著腐蝕和反腐蝕的考驗,很容易被“圍獵”。要求其他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做到的,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幹部必須首先做到,堅決不能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特別是不能搞選擇性監督、隨意執紀調查、任性問責處置。
黨的十八大以來,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幹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方面做得是好的。一事一時帶好頭不難,難的是事事時時作表率。紀檢監察機關和幹部任何時候都要克己慎行、守住底線,紮緊制度籠子,強化自我約束。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要帶頭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始終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敢於亮劍、敢於鬥爭,帶頭強化自我監督,自覺接受黨內監督和社會監督,及時打掃庭院、清理門戶,努力建設讓黨中央放心、人民群眾滿意的模範機關。廣大紀檢監察幹部要做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堅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能力,加強自我約束,不斷增強專業能力,強化紀法思維特別是程式意識,主動接受組織監督,在遵紀守法、嚴於律己上作表率。
(這是習近平總書記2018年12月13日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