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員熱議監察法草案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完善監察體系 釋放治理效能
嘉 賓:陳 雍代表(重慶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劉建超代表(浙江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湯維建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正在對監察法草案進行審議。許多代表委員認為,監察法的制定和出臺,將為反腐敗工作開創新局面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
主持人:制定出臺監察法有哪些重要意義?
陳雍代表: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制定監察法,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審時度勢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對我國政治體制、政治權力、政治關係的重大調整。
劉建超代表:監察法草案充分體現了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主張和要求,充分反映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反腐敗鬥爭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豐碩成果,體現了憲法精神。制定監察法,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機制固定下來,必將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必將為推動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開創反腐敗工作新局面提供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
湯維建委員:監察法草案旗幟鮮明宣示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明確了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能和職責,賦予了監察機關必要的許可權,嚴格規範了監察程式,確保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運作,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
主持人:監察法草案和原先的行政監察法相比有何不同?
湯維建委員: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察範圍過窄,監督範圍存在空白。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公職人員到監督“廣義政府”公職人員的轉變,使監督不再有空白地帶。
劉建超代表:過去一年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浙江的試點工作得到全面準確落實,實現了監察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全覆蓋。通過改革試點,補上行政監察範圍過窄的短板,監察對象比改革前的行政監察對象增加83.02%。浙江的實踐證明,監察法擴大監督範圍,對黨內監督覆蓋不到或者不適用於執行黨的紀律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真正把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切實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陳雍代表:重慶市、區縣監察委員會已于2月1日全部掛牌成立,改革前監察對象數量38.09萬人,改革後為129.75萬人,增加91.66萬人,增幅240.6%。必須要認識到,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依託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實現“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
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主持人:監察法將對監察體制改革起到怎樣的推動作用?
湯維建委員:監察法是我國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和載體。監察體制改革不僅是重大的反腐敗體制改革,也是重大的政治體制改革;既創造性地傳承了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優良傳統,又借鑒了世界上反腐敗經驗的有益因素,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大發展,有利於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進程。
劉建超代表:制定監察法就是要把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以法律措施固化下來,不斷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在中央紀委和浙江省委領導下,浙江省監察委牢牢把握國家監察的特點,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截至2018年3月11日,浙江各級監察委員會共對292名被調查人採取了留置措施,不通過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達到172人。其中調查的廳級幹部29人,涉及職務犯罪的8人,同比增長60%。2017年,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構處理問題線索43807件,同比上升了84.4%。從效率看,已經移送起訴的涉及職務犯罪的案件平均留置時間為42.5天,比改革之前紀委“兩規”和檢察機關偵查階段平均用時縮短了61.4%。監察法通過後,我們將以監察法為依據,繼續精準有序地推進監察體制改革。
陳雍代表:監察法通過後,我們將按照重慶市委“中央有部署,重慶有行動”的要求,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憲法和監察法,實踐探索監察工作運作機制,全要素試用12種調查措施,加強對審查調查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嚴把事實關、程式關和法律適用關,提高反腐敗工作法治化水準,推動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修復、營造重慶良好政治生態。
《 人民日報 》( 2018年03月16日 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