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新時代反腐敗鬥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代表委員審議討論監察法草案
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 題:為新時代反腐敗鬥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代表委員審議討論監察法草案
新華社記者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站在新時代的歷史方位上,出席兩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圍繞監察法草案,展開認真審議和熱烈討論。大家一致認為,根據憲法制定監察法,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對於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以法治思維和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推動全面從嚴治黨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
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
黨的十九大對深化監察體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強調“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
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律師協會會長尚倫生説:“黨統一指揮,就是堅持和加強黨的統一領導;全面覆蓋,就是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權威高效,就是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攥指成拳,形成合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自2016年開展試點工作以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蹄疾步穩:從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開展試點,到目前全國省、市、縣三級監委全部成立,一個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正在形成。
“作為試點省份,我們實現了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形成巡視、派駐、監察三個全覆蓋的權力監督格局。”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監察委主任劉建超説,制定監察法,保證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不斷提高黨和國家的監督效能,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實現離不開改革推動。代表委員們認為,當前,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並鞏固發展,但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制定監察法,是為新形勢下反腐敗鬥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的現實需求。
“制定國家監察法和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就是編織制度的‘籠子’。”全國人大代表、青海省西寧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沙沨表示,通過制定監察法,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鞏固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確保反腐敗鬥爭在規範化、制度化軌道上行穩致遠。
充分體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草案對黨對監察工作的領導,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範圍和管轄、監察許可權、監察程式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內容全面,體現了‘法不阿貴,繩不撓曲’的立法精神。”全國人大代表、河北省滄州市中心醫院黨委書記溫秀玲認為,草案規定科學嚴謹,始終堅持以法治思維方式反對腐敗,推動了國家監察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式方法與時俱進。
甘肅省慶陽市鎮原縣臨涇鎮席溝圈村黨支部書記馬銀萍代表説:“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對6類監察對象進行監察,涵蓋了我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現監察對象和監察範圍‘不留死角、不留盲區’,實實在在堵住了群眾身邊‘微腐敗’的缺口,使制度的籠子越扎越緊。”
全國人大代表、雲南省律師協會黨委副書記張慧説,監察委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的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依託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是中國特色監察道路的創制之舉。
全國政協委員、貴州貴達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山認為,這次憲法修改專門增設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監察委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這是推動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的重大制度設計,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于憲有據,監察法制定於憲有源,保障國家監察權在憲法框架下有序運作。
“善治需良法,制定監察法始終堅持問題導向這個原動力。”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謝文敏委員説,“草案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拓寬了‘讓人民監督權力’的渠道,使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更加完備、科學、有效,有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的現代化。”
貫通執紀執法,攥指成拳形成反腐合力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前,反腐敗的力量和資源分散在不同領域、不同系統,存在著監察範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體制機制不暢等問題,使反腐敗工作效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得到有效加強。在強化黨內監督、用紀律管住黨員幹部的同時,必須構建國家監察體系,對黨內監督達不到的地方,或者對不適用執行黨的紀律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才能從根本上制度上遏制腐敗,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咸寧市市長王遠鶴説。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高新才認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組建黨統一領導的反腐敗工作機構即監察委員會,將行政監察部門、預防腐敗機構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工作力量整合起來,把反腐敗資源集中起來,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攥指成拳,形成合力。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馬一德説,通過國家立法把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體制機制固定下來,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監察委員會監督範圍擴大了、許可權豐富了,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要求必須嚴之又嚴、慎之又慎,堅決防止‘燈下黑’。”海南省監察委員會主任藍佛安代表説,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首先要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加強自身建設。同時,堅持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進規範化建設,通過建制度、立規矩,規範內控機制,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