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太子”二審將宣判 檢方要求判12年監禁
韓國三星電子副會長、集團實際控制人李在鎔一審被判5年監禁後,他本人抱怨刑期太長,提起上訴;作為檢方的特別檢察組則認為判刑太輕,也提起上訴。首爾高等法院定於5日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
韓國媒體認為,由於李在鎔行賄案與前總統樸槿惠密切相關,這場判決可能將影響樸槿惠案審理。
去年8月,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李在鎔行賄、挪用公款、非法轉移資産、隱匿犯罪收入和作偽證5項罪名全部成立,判處5年監禁。
特檢組在一審中主張,李在鎔向時任總統樸槿惠的“親信”崔順實承諾和實際賄賂總額達433億韓元(約合2.5億元人民幣),以換取樸槿惠政府在2015年三星集團旗下兩家子公司的合併案中給予政策方便,而該合併有助於身為三星電子副會長的李在鎔加強對整個三星集團的掌控。
雖然一審法庭裁定李在鎔與樸槿惠之間存在默許的請托關係,但並不認為特檢組指控的所有款項都是賄款,只認定其中72億韓元(4164萬元人民幣)為賄款,因此判處李在鎔5年監禁,其餘公司高管則判處兩年半至4年不等。
在二審過程中,特別檢察官樸英洙指出,“這是一樁官商勾結的典型案例”,李在鎔為繼承經營權賄賂總統及其親信。
樸英洙説,上述被告人為崔順實購買頂級賽馬,非法贊助為崔順實牟取私利的基金會,卻美其名曰回饋社會,這是對所謂“公司慈善事業”的褻瀆。
特檢組在二審中要求對李在鎔判處12年監禁,並尋求對另外4名三星高管分別判處7年至10年監禁。此外,特檢組向法庭提請追回這些被告轉移到境外的78.9億韓元(4563萬元人民幣)資産。(張旌)(新華社專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