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該誰承擔?
APP約車遇事故理賠擔責有説法
春節臨近,走親訪友、購物、聚會紛至遝來,人們的出行次數隨之增多,而使用手機APP約車已經成了不少人的出行方式之一,其中大部分服務集中在網約車和代駕,可一旦乘坐的叫車平臺的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保險能否正常理賠?線上司機與線下司機不一致的,責任又如何承擔?對於這些法律問題,海淀法院法官為大家進行了一一解讀。
常見案例
乘客開門致人受傷 平臺乘客一起擔責
顏某乘坐廖某駕駛的網約車在海澱區毛紡路由東向西行駛,在因前方車輛擁堵停駛等待過程中,同向的騎車人秦某經過廖某車輛右側時,顏某開啟右後車門與秦某發生碰撞,造成秦某受傷。該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廖某負全部責任。
秦某訴至法院,要求廖某、廖某車輛的保險公司及網約車平臺、乘車人顏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廖某認可其所駕車輛的登記性質為非營運車輛,並以該性質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廖某在某APP出行平臺註冊成為網約車司機,開始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事發時,其接受APP出行平臺的指派將顏某運送至指定地點。
網約車平臺認為,廖某係該出行平臺註冊的網約車司機,事發時係履行平臺指派的客運任務,事發時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應當在其承保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保險公司認為,事故車輛以非營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現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且在營運過程中造成的他人損害,投保人應先補繳保費差價,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認為,車輛改變使用性質,卻未將該情況通知該公司,根據相關規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保險公司及平臺的觀點,乘車人顏某認為,其與出行平臺之間成立客運合同關係,是由平臺指定廖某及其車輛履行合同,開車門下車也是經過廖某同意的,故廖某作為駕駛人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並對其提示,平臺作為承運人應就客運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顏某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法院判決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秦某超出交強險範圍的損失,由顏某與網約車平臺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