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修正背後 近千封信建議審查
學者:對借款不知情的配偶舉證存困難
劉肇瓊上網檢索看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是最高法于2003年12月出臺,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
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41條就離婚後的債務償還問題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産不足清償的,或財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曾如此解釋,第24條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産給另一方,藉以逃避債務的問題,即解決夫妻雙方聯手坑債權人的問題。
雖然第24條規定有利於保護債權人,但實踐中卻出現另一種情形,即夫妻舉債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配偶利益。
2017年2月28日,在全國“兩會”即將召開前幾天,最高法發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在第24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兩款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在隨後的答記者問中表示,現實中適用第24條規定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的極端個例,是因為極少數法官審理案件時未查明債務性質所致,與第24條規定本身的規範目的無關。
對此,多位學者指出,補充規定並未解決第24條規定所存爭議。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蔣月在光明網撰文指出,新增的兩款規定,並無新意。在補充規定發佈之前,只要能夠證明債務是虛假的,或者債務人把借款用於非法活動,對於這兩類債務或者債權,人民法院從來就是不給予保護的。新規最多只能説是給第24條規定打了個“補丁”,沒有抓準第24條規定引起廣泛爭議的關鍵。
蔣月説,婚姻法第41條規定,只有為了或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才應當納入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清償。而第24條規定直接推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不要求法院查明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是第24條規定受到質疑、批評的原因之一。
“適用第24條規定時,否認夫妻共同債務的配偶一方要承擔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明責任;證明不成功的,要承擔連帶責任。”蔣月説,這種舉證責任分配欠合理。對借款不知情或不曾分享利益的配偶該方如何能獲得相應證據?
她認為,合理的舉證責任方案,應是要求舉債方證明借款用途;必要時,可以要求配偶另一方分擔適當的舉證責任。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第24條規定的缺陷在於,默認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許多超出日常事務範圍的債務,配偶確實可能是不知情的。
“比如借款一兩萬,就屬於一般日常事務,但無端借款幾十萬甚至幾百萬,不買房不買車,就超出了日常事務的範圍,這時再要求配偶方承擔責任,就忽視了婚姻中無過錯一方的正當權益。”李明舜説,第24條規定對其所適合的債務用途範圍,未予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