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有了新規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併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將於1月18日施行。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對於《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糾正。
夫妻既不能串通“坑”債權人,也不能“自相殘殺”,此次出臺司法解釋就是要解決這個難題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後,最高法分別於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釋,總共82個條文,2017年2月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出臺了補充規定,遏制了“假離婚、真逃債”的問題。但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額舉債,“被負債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的問題日益凸顯,人民群眾強烈呼籲進一步規範和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説,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鄉居民家庭財産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許多家庭的財富因此快速增長,因投資而産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串通“坑”債權人,或者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時有發生。這些因素疊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債務的認定成為非常複雜的問題,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難度隨之加大。原有法律、司法解釋雖然已經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體系,防範了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和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的風險,但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舉證證明責任等方面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吸引社會廣泛關注。為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最高法制定出臺了該《解釋》。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為什麼要規定 “共債共簽”原則?
這位負責人解釋説,男女結婚後不能否定夫妻雙方的獨立人格和獨立民事主體地位,即使婚後夫妻財産共有,一方所負債務特別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大額債務,也應當與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見,或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否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的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實踐中,很多商業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對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一方確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到場,也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否則不予貸款,這種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債務不能清償的風險,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會造成對夫妻一方權益的損害。
雖然要求夫妻“共債共簽”可能會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響,但在債權債務關係形成時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産生衝突時,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關係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則和公民基本財産權利人格權利,應優先考慮。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另一方可以不背
《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什麼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這位負責人介紹,在夫妻未約定分別財産制或者雖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八大類,分別是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産、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但農村承包經營戶有其特殊性,農村承包經營戶一般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日常生活與承包經營行為經常交織在一起,二者難以嚴格區分,為了正常的承包經營所負債務,可以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人們家庭觀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斷發展變化,在認定是否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時,也要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
《 人民日報 》( 2018年01月18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