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生態環境損害者付出應有代價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2018年1月1日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在全國試行。17日,環保部相關負責人就《方案》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於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該負責人説。
2015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經國務院批准,授權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雲南7個省(市)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改革試點工作實施兩年來,7個省(市)印發本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深入開展案例實踐27件,涉及總金額約4.01億元,在賠償權利人、磋商訴訟、鑒定評估、修復監督、資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形成相關配套管理文件75項。
7個省(市)的試點實踐表明,《試點方案》總體可行,其內容涵蓋了在全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基本內容,為《方案》形成提供了實踐基礎。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需要從立法上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索賠途徑、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和管理規範、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等基本問題。” 該負責人説,目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後,需要進一步在全國範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下一步立法積累經驗。
賠償權利人範圍從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
《方案》在《試點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礎上,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一是將賠償權利人範圍從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提高賠償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細化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明確啟動賠償工作的標準;三是健全磋商機制,規定了“磋商前置”程式,並明確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
“實踐中,損害賠償案件主要發生在市地級層面,市地級政府在配備法制和執法人員、建立健全環境損害鑒定機構、辦理案件的專業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礎,能夠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該負責人表示,為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效率,《方案》將賠償權利人由省級政府擴大至市地級政府。
該負責人還表示,考慮到各地的生態環境現狀、經濟發展水準、行政司法資源不同,為防止一刀切,避免出現不符合地方實際情況的規定,《方案》授權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
試點實踐發現,賠償權利人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法律規定的機關等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的關係需進一步予以明確。為此,《方案》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環境公益訴訟之間銜接等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指導意見予以明確。”
以案例實踐為抓手,推進落實地方改革任務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技術保障。《方案》明確要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環保部將繼續完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研究編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性質鑒別、替代等值分析法等方面的鑒定評估技術規範;聯合司法部規範和加強全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國家庫)建設。
為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國家自然資源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銜接,《方案》規定:“在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産管理體制試點區,受委託的省級政府可指定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産所有者職責的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國務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産所有權的,由受委託代行該所有權的部門作為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該負責人表示,《方案》印發實施後,環保部將推進落實地方改革任務,積極推動各地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改革任務、時限,配備專門隊伍,以案例實踐為抓手,紮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同時,做好業務指導和跟蹤督促,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相關部門,通過業務指導、實地調研、督促檢查、跟蹤評價等措施,適時通過召開電視電話會、改革調度會、工作推進會等形式,推進解決各地在改革試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
《 人民日報 》( 2017年12月18日 0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