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歌法的出臺為何遲了20餘年?歌詞曾有爭議
國家標誌:若不尊重,刑法出面
國旗國徽國歌等國家標誌是對國家本質的一種彰顯,對其進行立法保護是憲法精神的具體化
于瀟 郭璐璐
國歌法的出臺,使得對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的行為的處理于法有據
“侮辱、篡改甚至是連婚喪嫁娶時,都有演奏國歌的。當人們缺乏對國家標誌的基本尊重時,刑法就必須要出面,因為它給人的回憶往往是痛苦的”。——焦洪昌
“通過一系列的法律對使用國家標誌的時間場合與方式等進行詳細規定,可以培養公民的愛國精神,增強人民對國家和民族的認同感”。——張震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12月4日,第四個國家憲法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青年檢察官憲法宣誓儀式,面對國旗,檢察官們重溫了憲法誓詞。近年來,伴隨著國旗、國徽、國歌等在重要場合的頻頻“亮相”,國家標誌在民眾心中的地位正日益提升。如何正確使用國家標誌,維護憲法權威?可謂茲事體大。“國家標誌是對國家本質的一種彰顯,對其進行立法保護是憲法精神的具體化。”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焦洪昌表示,隨著立法實踐的推動,我們對國家標誌已形成比較完整的立法保護。
西南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張震認為,目前關於國旗、國徽和國歌的立法,已形成以憲法為框架,各單行法和刑法為內容的國家標誌法律保護體系。這對規範國家標誌使用,處罰侮辱國家標誌行為,增強人民國家意識等方面意義重大。
國歌法遲到20餘年
1990年10月1日,國旗法施行。1991年10月1日,國旗法施行的一年後,國徽法正式施行。2017年10月1日,國歌法施行。至此,國旗、國徽和國歌等國家標誌均已實現單獨立法。
“同為國家標誌,國歌法時隔20餘年才出臺,有其歷史原因。”焦洪昌介紹説,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沒有明確國歌,只是將《義勇軍進行曲》作為代國歌。當時這首歌的歌詞存在很大爭議,尤其是“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這句,所以在1978年,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關於國歌的決定時,更改了國歌歌詞。但一直存在不同意見,之後的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決定恢復《義勇軍進行曲》的歌詞。
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對此,焦洪昌分析説,確定了正式國歌,才會有後續的國歌法立法,這就出現了與其他國家標誌的“時間差”。
13年後,國歌法正式出臺,與之前的國旗法、國徽法一道形成了對國家標誌的單行法律保護體系。國歌法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焦洪昌看來,國歌法的出臺與立法需求有關。“立法需求會決定立法規劃,以前對國歌立法的需求沒有那麼強烈,但如今國家標誌干系重大,對於維護國家穩定團結有著積極的意義,需要出臺單行法來規範。”他説,國旗法、國歌法、國徽法均是憲法性法律,它們是把憲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化,“一部國歌法,就把什麼時候唱、什麼場合唱、如何唱、演奏的力度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國歌法的出臺對規範國歌使用具有重要意義。”張震表示,近年來,國歌被社會上的不良商家以及個別公民以不正當手段進行使用,嚴重損害了國家尊嚴和國家形象的嚴肅性,必須在演奏國歌的時間、場合、方式等問題上通過立法規範。
“對國家標誌的體系性立法,在於規制全體公民的日常行為。”他説,憲法和法律保護每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但是權利背後是對義務的承擔,個人自由只能在不損害集體利益、國家和民族利益的情況下才具有正當性。任何個人和組織,只要故意不正當地使用國家標誌,存在損害國家尊嚴的言行,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制裁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張震強調,國歌法的出臺,使得對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的行為的處理于法有據,依據該法可對侮辱國歌的行為進行嚴格界定和仔細分辨,做到權力在法律範圍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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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國家標誌行為均已入刑
國歌法實施一個月後,侮辱國歌入刑就被迅速提上日程。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國旗、侮辱國徽和侮辱國歌等行為都有了刑事法律的規範。
刑法修正案(十)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焦洪昌表示,相關內容加入刑法主要是為解決法律責任的問題。刑法強調法律後果,如果沒有法律後果,只進行批評教育解決不了實際問題。
“侮辱、篡改甚至是連婚喪嫁娶時,都有演奏國歌的”。焦洪昌對記者説,當人們缺乏對國家標誌的基本尊重時,刑法就必須要出面,“因為它給人的回憶往往是痛苦的”。
在立法技術上,刑法將侮辱行為限制在“公共場合”也體現了一定的考慮。“在公共場合侮辱國家標誌具有可制裁性和危害性。”焦洪昌説,公共場合會産生公共效應,在公共場合篡改歌詞、修改曲子別人能夠看到,會産生社會影響,相關部門也容易搜尋。若是私人場合或封閉空間,可能沒有造成社會影響,即使存在侮辱國歌的行為,也很難發現,但嚴格來講,在私人場合侮辱國家標誌也是不允許的。
在張震看來,在公共場合以不正當方式對國歌進行使用,必然會損害他人對祖國的美好情感,從而損害公共利益,這是一種對受刑法保護的公共利益(民族情感和國家尊嚴)的侵害,必須受到刑罰處罰。
“限定於公共場合,這是刑法謙抑性的要求。”張震説,刑法對侮辱國家標誌的行為僅限制在“公共場合”領域,是考慮到刑法的嚴厲性不應當被濫用,不能對公民發生在私人領域的行為進行干預甚至懲罰。
“刑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地位,相比其他部門法,刑法更具嚴厲性和威懾性,必須謹守‘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處罰’的罪刑法定原則。只要不是在‘公共場合’‘故意’對國家標誌進行與‘焚燒、踐踏’或‘篡改、歪曲’等不當行為相當的使用行為,就不在本條刑法的規制之列。”
“侮辱國家標誌的行為入刑,一方面表明現實中存在嚴重不正當使用國家標誌損害國家尊嚴和形象的惡劣行為,另一方面展現了國家對於懲治侮辱國家標誌行為的慎重。”張震説,特別是通過修正案,將懲治侮辱國歌行為與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進行一致性的評價,完整地形成了對國家標誌的法律保護體系。
列入港澳基本法增強國家認同
記者注意到,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國歌法”的決定。這意味著,在港澳地區,對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的行為進行處罰,均實現了有法可依。
近年來,侮辱國家標誌的事件在香港時有發生。此前,在香港舉辦的國際球賽中,中國香港隊球迷發生“噓國歌”行為,甚至有人做出不文明手勢,喊出非法口號。後續,有媒體報道稱,部分球迷此舉引發香港社會強烈反感,並致使香港足總遭遇國際足聯鉅額罰款。
“國歌法列入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能制裁和懲罰這些侮辱國歌的行為,也能增強港澳人民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張震表示,國歌法是一部全國性法律,香港和澳門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是對“一國”的強調,突出“一國”是“兩制”的基礎。
在焦洪昌看來,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後,領土和人跟著回來的同時,人心也需要回歸,要建立國家認同、民族認同、憲法認同。
焦洪昌説,侮辱國歌的行為發生後,如果只是説“嚴重聲討”“嚴重抗議”,卻沒有具體的舉措,會對香港社會和國家主權造成嚴重危害。“出了問題,司法機關要介入,從這一角度講,把國歌法納入附件三非常必要。而按照慣例,也應列入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
將憲法精神具體化
國家標誌是國家的象徵,是國與國相區別的重要元素。“一個國家有其本質的東西,也要有外在的東西,即國家以何種形象示人。”焦洪昌説,除國名外,國旗、國徽、國歌以及首都等都是國家的象徵,它們就是對國家本質的一種彰顯,內在價值要“嵌入”到外在的東西裏,因為外在的東西會體現內在的價值。
焦洪昌進一步表示,國歌旋律一響,國旗緩緩升起,這些一下就會抓住人心,就把公民與國家聯結在了一起。通過國家標誌和象徵,將國家與公民建立起聯繫,其重要性是可視的、可觸摸的、可感知的。
在張震看來,關於國旗、國徽和國歌的立法,已形成以憲法為框架,各單行法和刑法為內容的國家標誌法律保護體系。他評價説,這足以表明我國對於維護國家形象和民族精神的堅定決心,通過一系列的法律對使用國家標誌的時間、場合與方式等進行詳細規定,可以培養公民的愛國精神,增強人民對國家和民族的認同感。
“關於國家標誌的立法已足夠完備,關鍵在於落實上述法律。”對此,張震建議,行政機關要嚴格執法,在處罰公民侮辱國家標誌行為的同時,還要謹守執法過程中的程式正當原則,必須注意公民的個人正當行為和不正當行為的界定問題。其次,在依法裁判的前提下,司法機關要在日常審判中形成一定的裁判標準和裁判規則,從而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和公民的日常行為形成一定的指導作用。
“特別是針對青少年兒童,學校應當加強對他們的法治宣傳,從小培養他們對國旗、國徽和國歌的愛護、尊重和保護的意識。”張震説。